本條例將與貨品售賣有關的法律編纂為成文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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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售賣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凡誠實作出的事情,不論作出時是否有疏忽,均當作是()作出的。
(3) 任何人如在通常業務運作中已停止償還債項,或債項到期而不能償還,則不論他是否已被判定破產,均當作()。
(4) 貨品處於買方根據合約必須收貨的狀態時,即處於()。
(5) 任何一種貨品,如其 —— (a) 對於通常購買該種貨品所作用途的適用性;
(b) 外觀及最終修飾的水準;
(c) 並無缺點(包括輕微缺點)的程度;
(d) 安全程度;及
(e) 耐用程度,
凡誠實作出的事情,不論作出時是否有疏忽,均當作是()作出的。
任何人如在通常業務運作中已停止償還債項,或債項到期而不能償還,則不論他是否已被判定破產,均當作()。
貨品處於買方根據合約必須收貨的狀態時,即處於()。
對於通常購買該種貨品所作用途的適用性;
外觀及最終修飾的水準;
並無缺點(包括輕微缺點)的程度;
安全程度;及
耐用程度,
(1) 售賣合約的一方如屬以下情況,則對另一方而言是() —— (a) 他並非在業務運作中訂立合約,亦沒有顯示自己是如此行事;
(b) 另一方是在業務運作中訂立合約的;及
(c) 根據或依據合約轉移的貨品屬通常供應作私人使用或耗用的類別。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凡藉拍賣方式或競爭性投標方式售賣貨品,買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視作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3) 任何人如聲稱某一方並非是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須證明該一方並非是如此交易。
他並非在業務運作中訂立合約,亦沒有顯示自己是如此行事;
另一方是在業務運作中訂立合約的;及
根據或依據合約轉移的貨品屬通常供應作私人使用或耗用的類別。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凡藉拍賣方式或競爭性投標方式售賣貨品,買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視作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任何人如聲稱某一方並非是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須證明該一方並非是如此交易。
(1) 售貨合約是賣方為了換取稱為貨價的金錢代價而將貨品產權轉讓或同意將貨品產權轉讓給買方的合約。有部分擁有權的人可與另一有部分擁有權的人訂立售賣合約。
(2) 售賣合約可為不附帶條件的,亦可為附帶條件的。
(3) 凡貨品的產權根據一份售賣合約由賣方轉讓給買方,該份合約稱為一宗售賣;但如貨品的產權將來才轉讓,或待某些須於其後符合的條件得以符合後才轉讓,則該份合約稱為一項售賣協議。
(4) 當售賣協議內議定將貨品產權轉讓的時間屆滿,或當貨品產權轉讓前須予符合的條件已獲符合,售賣協議即成為一宗售賣。
售貨合約是賣方為了換取稱為貨價的金錢代價而將貨品產權轉讓或同意將貨品產權轉讓給買方的合約。有部分擁有權的人可與另一有部分擁有權的人訂立售賣合約。
售賣合約可為不附帶條件的,亦可為附帶條件的。
凡貨品的產權根據一份售賣合約由賣方轉讓給買方,該份合約稱為一宗售賣;但如貨品的產權將來才轉讓,或待某些須於其後符合的條件得以符合後才轉讓,則該份合約稱為一項售賣協議。
當售賣協議內議定將貨品產權轉讓的時間屆滿,或當貨品產權轉讓前須予符合的條件已獲符合,售賣協議即成為一宗售賣。
(1) 買賣的行為能力受與訂立合約的行為能力及轉讓和取得產權的行為能力有關的一般法律規管︰但幼年人或未成年人,或因心智上無行為能力或醉酒而無訂立合約能力的人,如獲售賣和交付必需品,須就該等必需品繳付合理的貨價。
(2)
買賣的行為能力受與訂立合約的行為能力及轉讓和取得產權的行為能力有關的一般法律規管︰但幼年人或未成年人,或因心智上無行為能力或醉酒而無訂立合約能力的人,如獲售賣和交付必需品,須就該等必需品繳付合理的貨價。
(1)
(2) 凡賣方可否取得貨品視乎某宗可能發生或可能不發生的或有事件而定,售賣該等貨品的合約仍可訂立。
(3) 凡賣方本意是藉售賣合約達成即時出售期貨,該合約具有作為售賣該等期貨的協議的效用。
凡賣方可否取得貨品視乎某宗可能發生或可能不發生的或有事件而定,售賣該等貨品的合約仍可訂立。
凡賣方本意是藉售賣合約達成即時出售期貨,該合約具有作為售賣該等期貨的協議的效用。
凡訂立售賣特定貨品的合約,而在訂立合約時該等貨品已毀消,但賣方對此並不知情,則該合約屬無效。
凡訂立售賣特定貨品的協議,而其後在買方及賣方均無錯失的情況下,該等貨品於風險轉移給買方前毀消,該協議即因此失效。
(1) 售賣合約的貨價,可由合約定出,或可留待按合約議定的方式定出,或可藉雙方的交易過程予以釐定。
(2) 凡貨價並非依照上述條文釐定,買方必須繳付合理的貨價。何謂合理貨價乃事實問題,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售賣合約的貨價,可由合約定出,或可留待按合約議定的方式定出,或可藉雙方的交易過程予以釐定。
凡貨價並非依照上述條文釐定,買方必須繳付合理的貨價。何謂合理貨價乃事實問題,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1) 凡根據售賣貨品協議的條款,須根據第三者的估值定出貨價,而該第三者不能或沒有作出此項估值,該協議即屬無效︰但如該等貨品或其中任何部分已交付買方,並由買方取用,則買方必須就此繳付合理的貨價。
(2) 凡該第三者因賣方或買方的錯失而未能作出估值,無錯失的一方可向犯錯失的一方提出訴訟,要求給予損害賠償。
凡根據售賣貨品協議的條款,須根據第三者的估值定出貨價,而該第三者不能或沒有作出此項估值,該協議即屬無效︰但如該等貨品或其中任何部分已交付買方,並由買方取用,則買方必須就此繳付合理的貨價。
凡該第三者因賣方或買方的錯失而未能作出估值,無錯失的一方可向犯錯失的一方提出訴訟,要求給予損害賠償。
(1) 除合約的條款顯示有不同意向外,付款時限的規定並不當作售賣合約的要素。任何其他有關時限的規定是否合約的要素,視乎合約的條款而定。
(2)
除合約的條款顯示有不同意向外,付款時限的規定並不當作售賣合約的要素。任何其他有關時限的規定是否合約的要素,視乎合約的條款而定。
(1) 凡售賣合約規定賣方須符合某項條件,買方可放棄該項條件,或可選擇將違反該項條件視為違反保證條款,而非視為將該合約視為已廢除的理由。
(2) 售賣合約中某項規定是條件或是保證條款,在個別情形下視乎對合約的解釋而定;違反條件可產生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權利,而違反保證條款則可產生損害賠償的申索,但並不產生拒絕收貨及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權利。任何規定縱使在合約中稱為保證條款,亦可以是一項條件。
(3) 凡屬不可劃分的合約,而買方已接受貨品或接受部分貨品,則賣方違反其須符合的條件,只可以視為違反保證條款,而不得視為可拒絕收貨及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理由,但如該合約中有表明此意的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則不在此限。
(4) 對於因不可能符合或因其他理由而依法可免符合的條件或保證條款,本條並無影響。
凡售賣合約規定賣方須符合某項條件,買方可放棄該項條件,或可選擇將違反該項條件視為違反保證條款,而非視為將該合約視為已廢除的理由。
售賣合約中某項規定是條件或是保證條款,在個別情形下視乎對合約的解釋而定;違反條件可產生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權利,而違反保證條款則可產生損害賠償的申索,但並不產生拒絕收貨及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權利。任何規定縱使在合約中稱為保證條款,亦可以是一項條件。
凡屬不可劃分的合約,而買方已接受貨品或接受部分貨品,則賣方違反其須符合的條件,只可以視為違反保證條款,而不得視為可拒絕收貨及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理由,但如該合約中有表明此意的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則不在此限。
引用此法例
《貨品售賣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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