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開新分頁 ↗立法局在1971年7月21日根據《Dependent Territories Regulation》第228條作出及通過的決議。 決議通過本局核准設立一暫記帳,稱為“財政司司長法團暫記帳”,使財政司司長法團能以該帳處理政府租契的重批或續期事宜,以及管理其內的財產,而該暫記帳的負債總額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逾$20,000,000.00。
財政司司長法團暫記帳(Cap. 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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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在1971年7月21日根據《Dependent Territories Regulation》第228條作出及通過的決議。 決議通過本局核准設立一暫記帳,稱為“財政司司長法團暫記帳”,使財政司司長法團能以該帳處理政府租契的重批或續期事宜,以及管理其內的財產,而該暫記帳的負債總額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逾$20,000,0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