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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核准設立一特別暫記帳,稱為水務署暫記帳(簡稱“該暫記帳”);
水務署暫記帳(Cap. 2N)
資料截至 2026年9月12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局核准設立一特別暫記帳,稱為水務署暫記帳(簡稱“該暫記帳”);
該暫記帳須為購買和持有供水務署用的物料而使用;
該暫記帳由財政司司長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在符合(e)段的規限下,庫務署署長及經其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以公帑支付為水務署購買物料所需的款項,並將該等付款記入該暫記帳的借項下;
根據(d)段支付的總額在財政司司長指明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超逾其所決定的限額;
在任何時候,該暫記帳的負債總額均不得超逾$100,000,000或財政司司長所決定的較低數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