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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區議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章號
Cap. 547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0
第1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在本規例中,凡提述適當規例,須解釋為提述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關乎選舉程序的規例。

(3) 為施行、及及,就某界別或選區而言,凡提述選舉主任,即包括 —— (a) 該界別或選區的助理選舉主任;及

(b)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

第1條
第2條

在本規例中,凡提述適當規例,須解釋為提述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關乎選舉程序的規例。

第3條
第a條

該界別或選區的助理選舉主任;及

第b條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

第2條按金款額

(1) 獲提名為選舉候選人的人,須就其提名繳存或由他人代其就該項提名繳存按金$3,000。

(2) 凡有按金向選舉主任繳存,選舉主任須隨即將該筆按金存於庫務署署長處。

第1條

獲提名為選舉候選人的人,須就其提名繳存或由他人代其就該項提名繳存按金$3,000。

第2條

凡有按金向選舉主任繳存,選舉主任須隨即將該筆按金存於庫務署署長處。

第3條在提名無效等的情況下發還按金

(1) 就提名某人作為一項選舉中的某界別或選區的候選人,而由該人或由他人代該人繳存的按金,在以下情況下,須按照本條發還 —— (a) 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該人並非獲有效提名為該界別或選區的候選人;

(b) 該人根據本條例,撤回該人作為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或

(c)

(2) 有關界別或選區的選舉主任,須在發生以下事情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說明由有關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繳存的按金,須發還該候選人或代該候選人繳存該等按金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在第或(b)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載有就該界別或選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詳情的公告;或

(b)

(3) 庫務署署長須在接獲第(2)款所指的通知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按金的款額發還該通知所指明的有關候選人,或該通知所指明的代該候選人繳存該等按金的人。

第1條
第a條

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該人並非獲有效提名為該界別或選區的候選人;

第b條

該人根據本條例,撤回該人作為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或

第c條
第1條

有關於該人已去世的宣布,根據本條例作出;或

第2條

該項本條例所指的決定,根據本條例更改,示明該人並非獲有效提名。

第2條
第a條

在第或(b)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載有就該界別或選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詳情的公告;或

第b條
第1條

如無須就有關候選人去世,按照適當規例作出本條例提及的宣布,或無須就該候選人喪失獲提名資格引致更改決定一事,按照適當規例作出本條例提及的宣布——根據適當規例,刊登載有就該界別或選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詳情的公告;或

第2條

如須就有關候選人去世,按照適當規例作出本條例提及的宣布,或須就該候選人喪失獲提名資格引致更改決定一事,按照適當規例作出本條例提及的宣布——作出該等宣布。

第3條

庫務署署長須在接獲第(2)款所指的通知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按金的款額發還該通知所指明的有關候選人,或該通知所指明的代該候選人繳存該等按金的人。

第4條在刊登選舉結果後或在宣布選舉未能完成後對按金的處置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一項選舉中,由某界別或選區的每名候選人或由他人代每名該等候選人繳存的按金,須在以下宣布作出後,按照本條發還,但如須按照發還,則屬例外 —— (a) 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關於有候選人是該界別或選區妥為選出的議員的宣布;

(b) 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關於有候選人當選為該界別或選區的議員的宣布;或

(c) 根據本條例作出的、關於該界別或選區的該項選舉未能完成的宣布。

(2) 如經點票及任何複點後,裁定載有選取某落選候選人的有效票的選票總數,少於有關界別或選區所得的載有有效票的選票總數的3%,則為提名該候選人而繳存的按金,須按照本條沒收並撥歸政府一般收入內。

(3)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有關界別或選區的選舉主任,須在發生以下事情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說明由有關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繳存的按金,須發還該候選人或代該候選人繳存該等按金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在第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宣布該候選人在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中妥為當選的公告;

(b) 在第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載有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結果的公告;或

(c) 在第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宣布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未能完成的公告。

(4) 庫務署署長須在接獲第(3)款所指的通知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按金的款額發還該通知所指明的有關候選人,或該通知所指明的代該候選人繳存該等按金的人。

(5) 有關界別或選區的選舉主任,須在第或(c)款提及的公告刊登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說明由第(2)款提及的落選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就該候選人在有關選舉中有關界別或選區的提名而繳存的按金,須沒收並撥歸政府一般收入內。

第1條
第a條

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關於有候選人是該界別或選區妥為選出的議員的宣布;

第b條

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關於有候選人當選為該界別或選區的議員的宣布;或

第c條

根據本條例作出的、關於該界別或選區的該項選舉未能完成的宣布。

第2條

如經點票及任何複點後,裁定載有選取某落選候選人的有效票的選票總數,少於有關界別或選區所得的載有有效票的選票總數的3%,則為提名該候選人而繳存的按金,須按照本條沒收並撥歸政府一般收入內。

第3條
第a條

在第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宣布該候選人在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中妥為當選的公告;

第b條

在第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載有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結果的公告;或

第c條

在第款提及的情況下——根據適當規例,刊登宣布該界別或選區的選舉未能完成的公告。

第4條

庫務署署長須在接獲第(3)款所指的通知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按金的款額發還該通知所指明的有關候選人,或該通知所指明的代該候選人繳存該等按金的人。

第5條

有關界別或選區的選舉主任,須在第或(c)款提及的公告刊登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庫務署署長,說明由第(2)款提及的落選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就該候選人在有關選舉中有關界別或選區的提名而繳存的按金,須沒收並撥歸政府一般收入內。

第5條在候選人去世的情況下對按金的處置

(1) 凡 —— (a) 獲提名為某界別或選區的候選人的人就其提名繳存或由他人代其就該項提名繳存按金;

(b) 該筆按金須按照或發還該候選人或代其繳存按金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c) 該候選人或代其繳存按金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在繳存該筆按金後去世,

(2) 庫務署署長須在接獲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按金付予第(1)款所提述的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

第1條
第a條

獲提名為某界別或選區的候選人的人就其提名繳存或由他人代其就該項提名繳存按金;

第b條

該筆按金須按照或發還該候選人或代其繳存按金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第c條

該候選人或代其繳存按金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在繳存該筆按金後去世,

第2條

庫務署署長須在接獲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有關按金付予第(1)款所提述的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

第6條指明格式的通知

為施行本規例而發出的任何通知均須採用選舉管理委員會指明的格式。

第7條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的人數及資格要求

(1) 凡某人就某地方行政區的區議會的地區委員會界別尋求提名,則該人的提名表格須由該地區委員會界別的選民簽署為提名人,而 —— (a) 該地方行政區的每個地區委員會,均須有最少3名(但不多於6名)選民簽署為提名人;及

(b) 該等選民均不得是該名尋求提名的人。

(2) 凡某人就某地方行政區的區議會的區議會地方選區尋求提名,則該人的提名表格 —— (a)

(b)

(3) 就第及款而言,如在某地方行政區內有2個或多於2個分區委員會,則該等分區委員會須視為在該地方行政區內的1個地區委員會。

(4) 凡任何人在某份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如在顧及為施行第、或(b)(i)款而規定的提名人人數後,該簽署屬超出所需者,則該人須視為不曾在該份提名表格上簽署為提名人。

第1條
第a條

該地方行政區的每個地區委員會,均須有最少3名(但不多於6名)選民簽署為提名人;及

第b條

該等選民均不得是該名尋求提名的人。

第2條
第a條
第1條

簽署為提名人的選民的人數,不得少於50或多於100;及

第2條

該等選民均不得是該名尋求提名的人;及

第b條
70 條

引用此法例

《區議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7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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