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規例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3)
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而言,指由該候選人作出的,要求根據《立法會條例》()支付資助的申索;或
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而言,指由該候選人作出的,要求根據《區議會條例》()第VA部支付資助的申索;
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而言,指在為有關選舉而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列作就該候選人而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款額;或
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而言,指在為有關選舉而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列作就該候選人而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款額;
(1) 申索必須以指明表格作出。
(2) 申索表格必須由作出申索的候選人簽署。
(3)
(3A)
(4) 申索表格必須附連 —— (a) (如申索是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選舉申報書及核數師報告;或
(b) (如申索是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選舉申報書。
(5) 第款所提述的核數師報告必須 —— (a) 述明核數師已藉按照《香港核證準則》進行的合理核證工作,審計有關申報選舉開支的帳目;及
(b) 述明按核數師的意見,有關選舉申報書是否在所有要項上均符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及及(v)條。
(6) 就 —— (a) 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而言,申索的款額不得超逾《立法會條例》()所指明的須付的資助款額;或
(b)
(c) 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而言,申索的款額不得超逾《區議會條例》()所指明的須付的資助款額。
申索必須以指明表格作出。
申索表格必須由作出申索的候選人簽署。
(如申索是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選舉申報書及核數師報告;或
(如申索是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選舉申報書。
述明核數師已藉按照《香港核證準則》進行的合理核證工作,審計有關申報選舉開支的帳目;及
述明按核數師的意見,有關選舉申報書是否在所有要項上均符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及及(v)條。
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而言,申索的款額不得超逾《立法會條例》()所指明的須付的資助款額;或
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而言,申索的款額不得超逾《區議會條例》()所指明的須付的資助款額。
(1) 申索表格必須由下述人士親自提交 —— (a) 作出有關申索並簽署該申索表格的候選人;或
(b) 該候選人的代理人。
(2) 申索表格(連同所提述的文件)必須在通常辦公時間內於總選舉事務主任的辦事處提交。
(3) 申索表格必須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規定的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限期或延長限期內提交。
作出有關申索並簽署該申索表格的候選人;或
該候選人的代理人。
申索表格(連同所提述的文件)必須在通常辦公時間內於總選舉事務主任的辦事處提交。
申索表格必須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規定的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限期或延長限期內提交。
(1) 總選舉事務主任在接獲申索後,必須 —— (a) (如申索是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核實有關候選人是否根據《立法會條例》()有資格獲得資助;或
(b)
(c) (如申索是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核實有關候選人是否根據《區議會條例》()有資格獲得資助。
(2) 總選舉事務主任亦必須核實申索是否符合列出的規定。
(3)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要求作出申索的候選人,提供總選舉事務主任為核實該申索可合理地要求的進一步資料。
(3A) 總選舉事務主任亦可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申索,委任核數師以協助核實有關申索(包括審計該申索所附連的選舉申報書中的帳目)。
(3B) 根據第(3A)款獲委任的核數師必須在他協助核實有關申索後,向總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核數師報告。
(3C) 根據第(3B)款提供的核數師報告必須 —— (a) 述明核數師已藉按照《香港核證準則》進行的合理核證工作,審計有關申報選舉開支的帳目;及
(b) 述明按核數師的意見,有關選舉申報書是否在所有要項上均符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及及(v)條。
(4) 第(3)款所指的提供進一步資料的要求須 —— (a) 以書面作出;及
(b)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在有關申索表格內述明的有關候選人的地址。
(5) 任何被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的候選人,必須在下述限期(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內提供該等資料 —— (a) 自接獲書面要求的日期起計的14天;
(b) 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規定的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限期或延長限期。
(6) 任何候選人如沒有在第(5)款所指明的限期內提供進一步資料,則總選舉事務主任可無須事先通知而停止處理有關申索。
(如申索是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核實有關候選人是否根據《立法會條例》()有資格獲得資助;或
(如申索是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核實有關候選人是否根據《區議會條例》()有資格獲得資助。
總選舉事務主任亦必須核實申索是否符合列出的規定。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要求作出申索的候選人,提供總選舉事務主任為核實該申索可合理地要求的進一步資料。
總選舉事務主任亦可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作出的申索,委任核數師以協助核實有關申索(包括審計該申索所附連的選舉申報書中的帳目)。
根據第(3A)款獲委任的核數師必須在他協助核實有關申索後,向總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核數師報告。
述明核數師已藉按照《香港核證準則》進行的合理核證工作,審計有關申報選舉開支的帳目;及
述明按核數師的意見,有關選舉申報書是否在所有要項上均符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及及(v)條。
以書面作出;及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在有關申索表格內述明的有關候選人的地址。
自接獲書面要求的日期起計的14天;
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規定的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限期或延長限期。
引用此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1N(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