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規則可引稱為《分劃規則》。
分劃規則(Cap. 3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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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分劃規則》。
釋義
(1) 在本規則中 —— 司法常務官 (Registrar) —— (a) 就於原訟法庭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b) 就於區域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則指憑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14(4)條作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而行使其司法管轄權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狀書 (pleading)具有《高等法院規則》第1號命令第4(1)條規則所給予的涵義。 (2)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項冠以“高等法院規則”一詞的命令及規則,即提述《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中的該項命令及規則。
在本規則中 —— 司法常務官 (Registrar) —— (a) 就於原訟法庭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b) 就於區域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則指憑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14(4)條作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而行使其司法管轄權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狀書 (pleading)具有《高等法院規則》第1號命令第4(1)條規則所給予的涵義。
就於原訟法庭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就於區域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而言,則指憑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14(4)條作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而行使其司法管轄權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項冠以“高等法院規則”一詞的命令及規則,即提述《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中的該項命令及規則。
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的適用
除本條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的常規及程序以及區域法院的常規及程序(視何者適當而定),包括關於法律程序的展開的條文,須在情況許可下盡可能適用於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
須送達署長的文件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以下文件 —— (a) 每一份送交法院存檔的狀書及經修訂狀書; (b) 每一份送交法院存檔的誓章; (c) 每一份依據法院命令或其他原因而提交法院或送交法院存檔的回答質問書及所有詳情; (d) 每一份非正審申請,以及送交法院存檔的就該等申請而發出的每一項命令;及 (e) 每一份送交法院存檔的通知書,包括上訴通知書, 於上述送交存檔或提交後,該等文件為他而送交存檔或為他而提交的法律程序的一方,須隨即將該等文件的副本一份送達署長或安排送達署長。
每一份送交法院存檔的狀書及經修訂狀書;
每一份送交法院存檔的誓章;
每一份依據法院命令或其他原因而提交法院或送交法院存檔的回答質問書及所有詳情;
每一份非正審申請,以及送交法院存檔的就該等申請而發出的每一項命令;及
每一份送交法院存檔的通知書,包括上訴通知書,
律政司司長申請加入為法律程序的一方
如律政司司長根據本條例第3A條申請加入為法律程序的一方,他可致送傳票予處理有關的待決法律程序的法院的法官或司法常務官,藉以單方面提出該項申請,但如該法官或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合,則可要求律政司司長就該申請出庭。
文件的送達等
(1) 凡本條例或本規則規定須將任何文件送達署長 —— (a) 可藉郵寄或交付署長的方式完成送達; (b) 署長無須就該文件的送達作出認收; (c) 一份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8條規則所訂定內容的送達誓章,須由被規定完成送達的人送交法院存檔,以作為送達證明; (d) 如文件未有妥為送達,或並無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除(e)段另有規定外,法院須將聆訊延期並就訟費或其他方面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款,以便得以完成送達或使送達誓章得以送交法院存檔;及 (e) 如文件已妥為送達,但並無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被規定將該誓章送交法院存檔的法律程序一方如使法庭信納已完成送達,並向法庭承諾在法庭指示的時間內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法庭可進行該項聆訊。 (2)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高等法院規則》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中關於查閱及取得任何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的文件副本的條文,均適用於署長,猶如署長是該法律程序的一方一樣。
凡本條例或本規則規定須將任何文件送達署長 —— (a) 可藉郵寄或交付署長的方式完成送達; (b) 署長無須就該文件的送達作出認收; (c) 一份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8條規則所訂定內容的送達誓章,須由被規定完成送達的人送交法院存檔,以作為送達證明; (d) 如文件未有妥為送達,或並無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除(e)段另有規定外,法院須將聆訊延期並就訟費或其他方面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款,以便得以完成送達或使送達誓章得以送交法院存檔;及 (e) 如文件已妥為送達,但並無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被規定將該誓章送交法院存檔的法律程序一方如使法庭信納已完成送達,並向法庭承諾在法庭指示的時間內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法庭可進行該項聆訊。
可藉郵寄或交付署長的方式完成送達;
署長無須就該文件的送達作出認收;
一份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8條規則所訂定內容的送達誓章,須由被規定完成送達的人送交法院存檔,以作為送達證明;
如文件未有妥為送達,或並無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除(e)段另有規定外,法院須將聆訊延期並就訟費或其他方面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款,以便得以完成送達或使送達誓章得以送交法院存檔;及
如文件已妥為送達,但並無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被規定將該誓章送交法院存檔的法律程序一方如使法庭信納已完成送達,並向法庭承諾在法庭指示的時間內將送達誓章送交法院存檔,則法庭可進行該項聆訊。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高等法院規則》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中關於查閱及取得任何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的文件副本的條文,均適用於署長,猶如署長是該法律程序的一方一樣。
通知須為書面形式
除另有指示外,本條例或本規則規定發出的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發出。
向律政司司長作出送達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送達律政司司長的任何文件,可藉郵寄或交付律政司司長的方式完成送達。
擱置法律程序的期限
根據本條例第3B條擱置任何法律程序的期限,須為21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