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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

章號
Cap. 35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1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任何禽畜的糞便,不論該等糞便是否已與其他物質混和或已經過堆肥;或

第b條

已排除、分隔或去除液體的液體禽畜廢物;或

第c條

適當弄乾的污泥,或因根據處理液體禽畜廢物而產生的其他固體;

第a條

任何禽畜的尿液;或

第b條

任何可如液體般流動、滲開或具有液體的其他性質的禽畜廢物;或

第c條

任何在固體禽畜廢物中混有液體的混和物,而不論該液體是否來自禽畜廢物,或是否已根據予以處理或含有任何懸浮固體;或

第d條

受禽畜廢物污染的潲水;或

第e條

任何曾用作沖洗禽畜而沾有禽畜廢物的液體;或

第f條

任何曾用作清洗禽畜飼養場而受禽畜廢物污染的液體;

第a條

貯存禽畜飼養場所生產或產生的禽畜廢物;及

第b條

將該等廢物運送至指定廢物收集地點;

第a條

貯存禽畜飼養場內由家禽生產或產生的或與家禽有關的禽畜廢物;及

第b條

在該等禽畜飼養場內運送該等廢物;或

第c條

在出售或轉讓該等廢物予任何人時,將該等廢物移離禽畜飼養場,但不包括任何廢物貯存容器;

第2條禽畜廢物容器
第3條貯存禽畜廢物的容器

(1) 禽畜飼養人須確保其在禽畜廢物限制區或禽畜廢物管制區內的禽畜飼養場所使用或擬使用的廢物貯存容器或廢物貯存袋均是適當製造,尤其在設計上能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防止 —— (a) 其內所載的禽畜廢物有濺溢、漏出或泄出的情況;及

(b) 不論是否由於氣味、昆蟲、害蟲或由於與該等廢物有關的其他因由而對任何人構成滋擾或煩擾。

(2) 如屬固體禽畜廢物,則禽畜飼養人須確保第(1)款所提述的廢物貯存容器 —— (a) 按照其禽畜飼養場所飼養的禽畜數目及種類,廢物貯存容器的數目及容量,均屬符合署長按禽畜廢物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而釐定者;及

(b) 足以在署長按禽畜廢物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而決定的期間,容納該等飼養場所生產或產生的所有固體禽畜廢物。

第1條
第a條

其內所載的禽畜廢物有濺溢、漏出或泄出的情況;及

第b條

不論是否由於氣味、昆蟲、害蟲或由於與該等廢物有關的其他因由而對任何人構成滋擾或煩擾。

第2條
第a條

按照其禽畜飼養場所飼養的禽畜數目及種類,廢物貯存容器的數目及容量,均屬符合署長按禽畜廢物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而釐定者;及

第b條

足以在署長按禽畜廢物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而決定的期間,容納該等飼養場所生產或產生的所有固體禽畜廢物。

第4條收集禽畜廢物的容器
第a條

其內所載的固體禽畜廢物有濺溢、漏出或泄出的情況;及

第b條

不論是否由於氣味、昆蟲、害蟲或由於與該等廢物有關的其他因由而對任何人構成滋擾或煩擾。

第5條容器須保持妥善維修

(1) 禽畜飼養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貯存容器完好及妥善維修,且無破損、裂縫、孔洞或任何其他不妥善之處。

(2) 廢物收集當局,或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照的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收集容器完好及妥善維修,且無破損、裂縫、孔洞或任何其他不妥善之處。

第1條

禽畜飼養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貯存容器完好及妥善維修,且無破損、裂縫、孔洞或任何其他不妥善之處。

第2條

廢物收集當局,或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照的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收集容器完好及妥善維修,且無破損、裂縫、孔洞或任何其他不妥善之處。

第6條容器只供裝載廢物用

(1) 禽畜飼養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貯存容器或廢物貯存袋是作貯存禽畜廢物而非作其他用途。

(2) 廢物收集當局,或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照的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收集容器是作收集禽畜廢物而非作其他用途。

第1條

禽畜飼養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貯存容器或廢物貯存袋是作貯存禽畜廢物而非作其他用途。

第2條

廢物收集當局,或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照的人,須確保所提述的廢物收集容器是作收集禽畜廢物而非作其他用途。

第3條預防危害公眾衞生或污染危險的措施
第7條固體禽畜廢物

(1) 在禽畜廢物管制區或禽畜廢物限制區內由任何禽畜飼養場所生產或產生的固體禽畜廢物 —— (a)

(b)

(2) 禽畜飼養人須 —— (a) 將第款所提述的廢物貯存容器內的廢物清倒入廢物收集容器內;及

(b) 在進行該項操作或按照第款將該等廢物攜往或運送至指定廢物收集地點時,採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以防止所載的廢物濺溢、漏出或泄出。

(3) 廢物收集當局,或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照的人,須 —— (a) 在署長按禽畜廢物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而決定的期間,將第款所指廢物收集容器內的廢物轉移至廢物收集車輛內;及

(b) 在進行該項操作時,採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以防止所載的廢物濺溢、漏出或泄出。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貯存在適當建造的圍場內,該等圍場乃只用於將該等廢物堆肥或弄乾,且在設計上能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防止該等廢物濺溢、漏出或泄出者;或

第ii條

如該等廢物是原址堆肥的標的物,則將之貯存在禽畜飼養場內經適當建造用作堆肥的地方;及

第iii條

以不對任何人構成妨擾或煩擾的方式貯存,而不論滋擾或煩擾是否由於氣味、昆蟲、害蟲或由於與該等廢物有關的其他因由而構成的,

第b條
第i條

如禽畜飼養場飼養的是豬隻,則至少每7天如此運送兩次;或

第ii條

如禽畜飼養場飼養的是家禽,則在署長按有關禽畜廢物的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而決定的期間如此運送。

第2條
第a條

將第款所提述的廢物貯存容器內的廢物清倒入廢物收集容器內;及

第b條

在進行該項操作或按照第款將該等廢物攜往或運送至指定廢物收集地點時,採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以防止所載的廢物濺溢、漏出或泄出。

第3條
第a條

在署長按禽畜廢物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而決定的期間,將第款所指廢物收集容器內的廢物轉移至廢物收集車輛內;及

第b條

在進行該項操作時,採取一切必要預防措施以防止所載的廢物濺溢、漏出或泄出。

91 條

引用此法例

《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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