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開新分頁 ↗附表第1欄所列出的水質指標,是為附表第2欄中在相對於該等指標之處列出的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整個管制區或其部分而訂立的。
水質指標聲明(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Cap. 358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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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1欄所列出的水質指標,是為附表第2欄中在相對於該等指標之處列出的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整個管制區或其部分而訂立的。
在本聲明中 —— 地圖 (Map)指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於1999年9月3日簽署、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由2張編號分別為SSSWCZ1及SSSWCZ2的紙張所組成並描述為“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的地圖; 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分區 (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指地圖上劃定為此分區的範圍。
水質指標管制區部分A.美觀程度(a)廢物的排放不應致使水產生任何令人不快的氣味,亦不應致使水變色。整個管制區(b)不應有焦油狀殘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膠或任何其他物質所造成的物品。整個管制區(c)水面不應有可見的礦物油。表面活化劑不應產生持續的泡沫。整個管制區(d)不應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整個管制區(e)不應有體積相當可能會干擾船隻自由航行或對船隻造成損害的漂浮物、淹沒物及半淹沒物。整個管制區 (f)廢物的排放不應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積物的物質。整個管制區B.細菌 大腸桿菌含量不應超逾每100毫升610個的水平,按一公曆年所採集的所有樣本的幾何平均數計算。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分區C.溶解氧 就一整年內所進行的抽樣次數的90%而言,廢物的排放不應致使溶解氧水平降至低於每升4毫克;數值按水柱平均值(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計算。此外,就一整年內所進行的抽樣次數的90%而言,海床2米範圍內的溶解氧濃度不應少於每升2毫克。整個管制區D.酸鹼值 廢物的排放不應致使水的自然酸鹼值幅度擴逾0.2單位,並且水的酸鹼值應在6.5‒8.5單位的幅度內。整個管制區E.溫度 廢物的排放不應致使自然的每日溫度幅度的變化多於攝氏2.0度。整個管制區F.鹽度 廢物的排放不應致使自然環境鹽度水平的變化多於10%。整個管制區G.懸浮固體 廢物的排放不應致使自然環境的懸浮固體水平升高多於30%,亦不應引致懸浮固體積聚而對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響。整個管制區H.氨 非離子化氨氮水平不應多於每升0.021毫克,數值按全年平均值(算術平均數)計算。整個管制區I.營養物 (a)營養物的含量不應足以致使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長過量或具滋擾性。整個管制區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標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無機氮水平不應超逾每升0.1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於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數)表示。整個管制區J.有毒物質(a)水中的有毒物質所達致的水平,不應對人類、魚類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產生顯著的毒害、致癌、誘變或致畸態效應,在衡量水中的有毒物質是否達致上述水平時,應充分顧及食物鏈的生物累積效應和有毒物質彼此之間的相互作用。整個管制區(b)人類活動不應致使對水生環境的任何實益用途造成危害。整個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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