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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南非)令

章號
Cap. 503AH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2
第1條
第2條本條例中的程序在香港與南非之間適用

現就條款於中敍述的移交逃犯安排,指示本條例中的程序在香港與南非共和國之間適用,但須受該等安排的條款所載的限制、約束、例外規定及約制所規限。

第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
第1條

締約雙方同意依據本協定的條文及按照各自的法律,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的司法管轄區內找到的並遭要求方通緝以就所描述的罪行提出檢控、判刑或執行判刑的人移交給對方。

第2條

就南非法律而言,凡在本協定內提述“移交”之處,須解釋為具有與“引渡”相同的涵義。

第1條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質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危及人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在國際法下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要求方的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儘管被要求方的法律並沒有如要求方般徵收同類的稅項或關稅;或沒有如要求方般訂定同類的稅項、關稅或海關規例;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或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條所述任何罪行所獲得益有關的罪行;在第二條中,“本條所述任何罪行”指某些罪行,而這些罪行須是根據本協定可就其批准移交的;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條所述任何罪行的人;

(43) 若干罪行,而該等罪行須是根據對締約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可就其移交逃犯的;或對締約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條所述任何罪行;

(46)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條所述任何罪行,或(作為犯本條所述任何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該等罪行,或企圖犯該等罪行;及

(47) 若干其他罪行,而該等罪行須是締約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確認為按照其法律可就該等罪行批准移交的。

第1條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第2條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第3條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質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危及人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第4條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第5條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第6條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第7條

刑事恐嚇;

第8條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第9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第10條

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第11條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第12條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第13條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14條

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15條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16條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第17條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第18條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第19條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20條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21條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22條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第23條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在國際法下的海盜行為;

第24條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第25條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第26條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第27條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28條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29條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第30條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要求方的司法管轄區;

第31條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第32條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第33條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第34條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35條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第36條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儘管被要求方的法律並沒有如要求方般徵收同類的稅項或關稅;或沒有如要求方般訂定同類的稅項、關稅或海關規例;

第37條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或監獄叛亂;

第38條

重婚;

第39條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第40條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第41條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條所述任何罪行所獲得益有關的罪行;在第二條中,“本條所述任何罪行”指某些罪行,而這些罪行須是根據本協定可就其批准移交的;

第42條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條所述任何罪行的人;

第43條

若干罪行,而該等罪行須是根據對締約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可就其移交逃犯的;或對締約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第44條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132 條

引用此法例

《逃犯(南非)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3AH(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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