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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貨倉;或
內有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進行的建築物,或內有物料的改變進行的建築物;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而言,指總實用樓面空間;或
就任何其他建築物而言,指實用樓面空間;
(1) 如任何建築物屬第1欄指明的類別,或如任何2幢或多於2幢的建築物同屬第1欄指明的類別,而建築物總樓面面積為第2欄內相對該類別所指明的總樓面面積,則每份關於該等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第3欄內相對該樓面面積所指明類別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而該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的總樓面空間須不少於第4欄內相對該類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所指明的總樓面空間。
(2) 如圖則是關於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而該等建築物屬第1欄指明的2個或多於2個的類別,則第(1)款須予適用,猶如該等建築物組成單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而圖則是關於該綜合用途建築物一樣。
(3)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主要建作或改裝作教堂、學校或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
如任何建築物屬第1欄指明的類別,或如任何2幢或多於2幢的建築物同屬第1欄指明的類別,而建築物總樓面面積為第2欄內相對該類別所指明的總樓面面積,則每份關於該等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第3欄內相對該樓面面積所指明類別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而該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的總樓面空間須不少於第4欄內相對該類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所指明的總樓面空間。
如圖則是關於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而該等建築物屬第1欄指明的2個或多於2個的類別,則第(1)款須予適用,猶如該等建築物組成單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而圖則是關於該綜合用途建築物一樣。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主要建作或改裝作教堂、學校或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
(1) 除本條的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外,每份 —— (a) 關於住用建築物的圖則;或
(b) 關於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的圖則,
(2) 凡在有關圖則所顯示的住用建築物或住用部分中,有任何連續2層或連續多於2層的樓面只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多層單位組成,則該圖則在與該等樓面有關的範圍內,須符合第(3)款的規定。
(3) 就上述多層單位而言,或就上述多於一個多層單位中的任何一個單位而言,除非有關圖則根據顯示該單位所在樓面的其中任何一層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設有物料回收房,否則該圖則須顯示在該等樓面中,至少有一層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室。
(4) 就符合以下任何描述的樓面而言,有關圖則無須顯示該樓面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室 —— (a) 並非設計作居住用途的樓面;
(b) 該圖則根據顯示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的樓面。
(5) 凡圖則是關於住用建築物任何部分或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的,而該部分是設計用作旅館、賓館或公寓的,則在該圖則是關於該部分的範圍內,本條不適用於該圖則。
(6) 凡圖則是關於符合以下任何描述的建築物的,則在該圖則是關於該建築物的範圍內,本條不適用於該圖則 —— (a) 只有一道樓梯的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
(b) 設計上只供單一家庭佔用、並包含不多於3層設計作居住用途的樓面的住用建築物;
(c) 符合以下說明的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由不多於3層樓面組成,而該部分在設計上只供單一家庭作居住用途;
(d) 座落於面積不多於500平方米的地盤的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
(7)
關於住用建築物的圖則;或
關於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的圖則,
凡在有關圖則所顯示的住用建築物或住用部分中,有任何連續2層或連續多於2層的樓面只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多層單位組成,則該圖則在與該等樓面有關的範圍內,須符合第(3)款的規定。
就上述多層單位而言,或就上述多於一個多層單位中的任何一個單位而言,除非有關圖則根據顯示該單位所在樓面的其中任何一層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設有物料回收房,否則該圖則須顯示在該等樓面中,至少有一層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室。
並非設計作居住用途的樓面;
該圖則根據顯示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的樓面。
凡圖則是關於住用建築物任何部分或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的,而該部分是設計用作旅館、賓館或公寓的,則在該圖則是關於該部分的範圍內,本條不適用於該圖則。
只有一道樓梯的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
設計上只供單一家庭佔用、並包含不多於3層設計作居住用途的樓面的住用建築物;
符合以下說明的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由不多於3層樓面組成,而該部分在設計上只供單一家庭作居住用途;
座落於面積不多於500平方米的地盤的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
凡在任何建築物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其設計須符合的規定。
及所列關於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規定;及
及的規定。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設計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所在位置亦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位置須易於進出,以便將存放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的垃圾桶及回收物料移走。
(2) 如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並非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而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經由任何通道或巷或相類的路,則該通道、巷或路須不少於1.5米闊,沒有梯級,並須鋪面,而縱向坡度須不大於1比20。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設計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所在位置亦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位置須易於進出,以便將存放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的垃圾桶及回收物料移走。
如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並非設有車輛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而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經由任何通道或巷或相類的路,則該通道、巷或路須不少於1.5米闊,沒有梯級,並須鋪面,而縱向坡度須不大於1比20。
除按照所設的供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門、為任何垃圾槽而設的開口及為漏斗而設的任何開口外,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不得設有任何開口。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有不少於一道牆壁為外牆。
(1) 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邊的尺寸,不得少於1.5米。
(2)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處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須不少於2米。
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邊的尺寸,不得少於1.5米。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任何一處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須不少於2米。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以磚塊、混凝土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
(2)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牆壁的內面須全部以釉面磚、釉面瓦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鋪砌。
(3)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天花板須以水泥盪面,並修整至表面平滑。
(4)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樓面須 —— (a) 以不少於10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
(b) 以向按照設置的集水溝下斜的方式鋪設;及
(c) 以缸磚或其他經批准的堅硬不透水物料鋪面。
(5) 在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樓面與牆壁的接合處須成內彎形。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以磚塊、混凝土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牆壁的內面須全部以釉面磚、釉面瓦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鋪砌。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天花板須以水泥盪面,並修整至表面平滑。
以不少於10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
以向按照設置的集水溝下斜的方式鋪設;及
以缸磚或其他經批准的堅硬不透水物料鋪面。
在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樓面與牆壁的接合處須成內彎形。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設有一道緊合的鋼門。
(2) 每道該等鋼門須 —— (a) 設在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外牆上;
(b) 有不少於1.8米的高度;
(c) 有不少於1.25米的闊度;及
(d) 裝上門鎖或有其他防止未獲授權的人進入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設施。
(3) 門的內表面不得有伸出物。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設有一道緊合的鋼門。
引用此法例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3H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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