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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旅館業(豁免)令

章號
Cap. 349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
第1條豁免

現豁免所指明的處所,使其不受本條例規限。

第0條
第1條

《幼兒服務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第2條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第3條

《床位寓所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第4條

《安老院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第4A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第5條

符合以下情況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8 條

引用此法例

《旅館業(豁免)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49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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