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豁免
現豁免所指明的處所,使其不受本條例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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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豁免所指明的處所,使其不受本條例規限。
《幼兒服務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床位寓所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安老院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的條文所適用的處所。
符合以下情況的處所:在該處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準均為就每次出租而言,最短租出期間為連續28天,而如該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縮短至少於連續28天,將不會免收、退還或減收費用。
《旅館業(豁免)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4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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