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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維持在香港的資產)規則》
保險業(維持在香港的資產)規則(Cap. 4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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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維持在香港的資產)規則》
釋義
在本規則中 —— 已減除再保險 (net of reinsurance)具有《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 (general business with onshore risk)具有本條例第25A(12)條所給予的涵義; 保險負債 (insurance liabilities)具有《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訂明評級機構 (prescribed rating agency)指 —— (a) 標普全球評級; (b) 穆迪投資者服務; (c) 惠譽評級;或 (d) A.M. Best Company, Inc.; 海事保險人 (marine insurer)具有《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釐定因子 (determining factor)就獲授權保險人而言,指按照第8條釐定的適用於該保險人的因子。
標普全球評級;
穆迪投資者服務;
惠譽評級;或
A.M. Best Company, Inc.;
適用範圍
(1) 本規則適用於 —— (a)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一般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 (b) 勞合社,就其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一般業務。 (2) 在本規則中的所有數額及計算均以港元為依據。
本規則適用於 —— (a)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一般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 (b) 勞合社,就其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一般業務。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一般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
勞合社,就其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一般業務。
在本規則中的所有數額及計算均以港元為依據。
獲豁免保險人
依據本條例第25A(2)(b)條,下述保險人均獲豁免而無需遵守本條例第25A條的規定 —— (a) 香港保險人; (b) 指定保險人;及 (c) 專屬自保保險人。
香港保險人;
指定保險人;及
專屬自保保險人。
獲授權保險人(海事保險人除外)在香港的資產
(1) 依據本條例第25A(3)(b)條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獲授權保險人就其當期財政年度內其保險負債(本條例第25A(3A)條提述者)而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價值,不得少於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按照第(2)款所釐定的數額;及 (b) 本條不適用於海事保險人。 (2) 第(1)(a)款所述的數額為以下數額之和 —— (a) 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估值; (b) A乘以B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A是該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估值;及 (ii) B是適用於該獲授權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c) 按照第(3)款釐定的獲授權保險人的在岸訂明資本額乘以C與D的比率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C是下述數額之和 —— (A)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及 (B)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乘以適用於該保險人的釐定因子所得的數額;及 (ii) D是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 (3) 為施行第(2)(c)款,適用第(2)款的獲授權保險人須按下述方式,釐定其在岸訂明資本額 —— (a) 以該保險人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釐定其訂明資本額的相同方式,但根據第(4)款所述對該規則作出修改;及 (b) 只根據該保險人的下述各項 —— (i)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在第(4)(c)款的規限下),而該等保險負債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及 (ii) 在香港的資產,而該等資產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 (4) 為施行第(3)款,對《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的修改為 —— (a) 在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81條釐定其對手方違責和其他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獲授權保險人須計入任何根據本條例第25C條獲認可的信用狀或其他銀行承諾; (b) 在釐定其自然災害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 —— (i) 保險人只須在該項計算中計入香港風暴;及 (ii) 《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68(9)(b)條適用於該保險人的調整須乘以香港風暴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與自然災害風險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的比率;及 (c) 在釐定人為非系統性巨災風險的風險資本額及人為系統性巨災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該保險人須計入其被分配至第(3)款所述的基金的所有業務,不論該業務的任何部分是具離岸風險的。 (5) 在本條中 —— 毛保費 (gross premium)就某期間而言,指就該期間內簽訂或續訂的保險合約而已經向有關保險人支付或須向有關保險人支付的保費,而此項保費是未扣除須支付的代理人或經紀佣金,但已扣除在保單內指明的任何折扣或因風險的終止或減少而退回的保費; 淨保費 (net premium)就某期間而言,指從毛保費中扣除有關保險人在該期間內涵蓋保險業務(長期業務除外)就再保險而須支付的任何保費額後,所得出的數額。
依據本條例第25A(3)(b)條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獲授權保險人就其當期財政年度內其保險負債(本條例第25A(3A)條提述者)而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價值,不得少於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按照第(2)款所釐定的數額;及 (b) 本條不適用於海事保險人。
除(b)段另有規定外,獲授權保險人就其當期財政年度內其保險負債(本條例第25A(3A)條提述者)而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價值,不得少於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按照第(2)款所釐定的數額;及
本條不適用於海事保險人。
第(1)(a)款所述的數額為以下數額之和 —— (a) 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估值; (b) A乘以B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A是該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估值;及 (ii) B是適用於該獲授權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c) 按照第(3)款釐定的獲授權保險人的在岸訂明資本額乘以C與D的比率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C是下述數額之和 —— (A)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及 (B)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乘以適用於該保險人的釐定因子所得的數額;及 (ii) D是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
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估值;
A乘以B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A是該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估值;及 (ii) B是適用於該獲授權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A是該獲授權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估值;及
B是適用於該獲授權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按照第(3)款釐定的獲授權保險人的在岸訂明資本額乘以C與D的比率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C是下述數額之和 —— (A)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及 (B)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乘以適用於該保險人的釐定因子所得的數額;及 (ii) D是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
C是下述數額之和 —— (A)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及 (B)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乘以適用於該保險人的釐定因子所得的數額;及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及
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乘以適用於該保險人的釐定因子所得的數額;及
D是該保險人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內,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總額。
為施行第(2)(c)款,適用第(2)款的獲授權保險人須按下述方式,釐定其在岸訂明資本額 —— (a) 以該保險人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釐定其訂明資本額的相同方式,但根據第(4)款所述對該規則作出修改;及 (b) 只根據該保險人的下述各項 —— (i)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在第(4)(c)款的規限下),而該等保險負債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及 (ii) 在香港的資產,而該等資產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
以該保險人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釐定其訂明資本額的相同方式,但根據第(4)款所述對該規則作出修改;及
只根據該保險人的下述各項 —— (i)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在第(4)(c)款的規限下),而該等保險負債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及 (ii) 在香港的資產,而該等資產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在第(4)(c)款的規限下),而該等保險負債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及
在香港的資產,而該等資產被分配至該保險人根據本條例第25AA(2)、(4)(b)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維持的基金。
為施行第(3)款,對《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作出的修改為 —— (a) 在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81條釐定其對手方違責和其他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獲授權保險人須計入任何根據本條例第25C條獲認可的信用狀或其他銀行承諾; (b) 在釐定其自然災害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 —— (i) 保險人只須在該項計算中計入香港風暴;及 (ii) 《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68(9)(b)條適用於該保險人的調整須乘以香港風暴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與自然災害風險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的比率;及 (c) 在釐定人為非系統性巨災風險的風險資本額及人為系統性巨災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該保險人須計入其被分配至第(3)款所述的基金的所有業務,不論該業務的任何部分是具離岸風險的。
在按照《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81條釐定其對手方違責和其他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獲授權保險人須計入任何根據本條例第25C條獲認可的信用狀或其他銀行承諾;
在釐定其自然災害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 —— (i) 保險人只須在該項計算中計入香港風暴;及 (ii) 《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68(9)(b)條適用於該保險人的調整須乘以香港風暴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與自然災害風險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的比率;及
保險人只須在該項計算中計入香港風暴;及
《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R)第68(9)(b)條適用於該保險人的調整須乘以香港風暴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與自然災害風險的減低保險風險的效果的比率;及
在釐定人為非系統性巨災風險的風險資本額及人為系統性巨災風險的風險資本額時,該保險人須計入其被分配至第(3)款所述的基金的所有業務,不論該業務的任何部分是具離岸風險的。
在本條中 —— 毛保費 (gross premium)就某期間而言,指就該期間內簽訂或續訂的保險合約而已經向有關保險人支付或須向有關保險人支付的保費,而此項保費是未扣除須支付的代理人或經紀佣金,但已扣除在保單內指明的任何折扣或因風險的終止或減少而退回的保費; 淨保費 (net premium)就某期間而言,指從毛保費中扣除有關保險人在該期間內涵蓋保險業務(長期業務除外)就再保險而須支付的任何保費額後,所得出的數額。
海事保險人在香港的資產
(1) 依據本條例第25A(3)(b)條,海事保險人就其當期財政年度內其保險負債(本條例第25A(3A)條提述者)而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價值,不得少於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按照第(2)款所釐定的數額。 (2) 第(1)款所述的數額為以下數額之和 —— (a) 海事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7條作出估值; (b) E乘以F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E是該海事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7條作出估值;及 (ii) F是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c) 該海事保險人按照第(3)款釐定的在岸訂明資本額。 (3) 為施行第(2)(c)款,海事保險人的在岸訂明資本額須為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釐定的訂明資本額,亦即該規則第8條表1第3欄的適用數額(對應該表第2欄中適用的情況),但須對該表第2欄作出以下修改 —— (a)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淨保費”指該海事保險人下述數額之和 —— (i)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及 (ii)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b)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有關未決申索”指該海事保險人下述數額之和 —— (i)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及 (ii)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
依據本條例第25A(3)(b)條,海事保險人就其當期財政年度內其保險負債(本條例第25A(3A)條提述者)而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價值,不得少於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按照第(2)款所釐定的數額。
第(1)款所述的數額為以下數額之和 —— (a) 海事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7條作出估值; (b) E乘以F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E是該海事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7條作出估值;及 (ii) F是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c) 該海事保險人按照第(3)款釐定的在岸訂明資本額。
海事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直接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7條作出估值;
E乘以F所得的數額,其中 —— (i) E是該海事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7條作出估值;及 (ii) F是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E是該海事保險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的再保險業務中,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第7條作出估值;及
F是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該海事保險人按照第(3)款釐定的在岸訂明資本額。
為施行第(2)(c)款,海事保險人的在岸訂明資本額須為按照《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U)釐定的訂明資本額,亦即該規則第8條表1第3欄的適用數額(對應該表第2欄中適用的情況),但須對該表第2欄作出以下修改 —— (a)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淨保費”指該海事保險人下述數額之和 —— (i)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及 (ii)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b)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有關未決申索”指該海事保險人下述數額之和 —— (i)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及 (ii)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淨保費”指該海事保險人下述數額之和 —— (i)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及 (ii)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及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及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有關未決申索”指該海事保險人下述數額之和 —— (i)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及 (ii)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
屬其直接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及
屬其再保險業務的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乘以適用於該海事保險人的釐定因子。
勞合社在香港的資產
(1) 依據本條例第25A(3)(b)條,勞合社就其當期財政年度內其保險負債(本條例第25A(3A)條提述者)而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價值,不得少於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按照第(2)款所釐定的數額。 (2) 第(1)款所述的數額為以下數額之和 —— (a) 勞合社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勞合社)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V)第7條作出估值;及 (b) 勞合社按照第(3)款釐定的在岸訂明資本額。 (3) 為施行第(2)(b)款,勞合社的在岸訂明資本額須為按照《保險業(勞合社)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V)釐定的訂明資本額,亦即該規則第8條列表中第3欄的適用數額(對應該表第2欄中適用的情況),但須對該表第2欄作出以下修改 —— (a)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淨保費”指勞合社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及 (b)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有關未決申索”指勞合社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
依據本條例第25A(3)(b)條,勞合社就其當期財政年度內其保險負債(本條例第25A(3A)條提述者)而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價值,不得少於在其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按照第(2)款所釐定的數額。
第(1)款所述的數額為以下數額之和 —— (a) 勞合社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勞合社)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V)第7條作出估值;及 (b) 勞合社按照第(3)款釐定的在岸訂明資本額。
勞合社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且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保險負債(已減除再保險),並按照《保險業(勞合社)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V)第7條作出估值;及
勞合社按照第(3)款釐定的在岸訂明資本額。
為施行第(2)(b)款,勞合社的在岸訂明資本額須為按照《保險業(勞合社)規則》(第41章,附屬法例V)釐定的訂明資本額,亦即該規則第8條列表中第3欄的適用數額(對應該表第2欄中適用的情況),但須對該表第2欄作出以下修改 —— (a)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淨保費”指勞合社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及 (b)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有關未決申索”指勞合社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淨保費”指勞合社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淨保費;及
該表第2欄中提述的“有關未決申索”指勞合社具在岸風險的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
釐定因子
(1) 為施行第5(2)及6(2)及(3)條,適用該等條文的獲授權保險人 —— (a) 如該保險人符合以下說明,則其適用的釐定因子為100% —— (i) 並沒有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任何財務實力評級;或 (ii) 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至少一個評級屬列表中第3類別; (b) 如該保險人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至少一個評級屬列表中第2類別,且該保險人其他獲給予的財務實力評級並不屬列表中的第3類別,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50%; (c) 如該保險人只獲一個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該評級屬列表中第1類別,或如該保險人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多於一個財務實力評級,且該等評級均屬列表中第1類別,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0%;或 (d) 如保監局已依據第(2)款向該保險人送達通知書且該通知書仍然有效,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該通知書所述的百分率。第1欄第2欄第3欄第4欄第5欄評級機構標普全球評級穆迪投資者服務惠譽評級A.M. Best Company, Inc.財務實力評級第1類別AAAAA+AAAA-A+AAaaAa1Aa2Aa3A1A2AAAAA+AAAA-A+AA++A+A財務實力評級第2類別A-A3A-A-財務實力評級第3類別BBB+BBBBBB-BB+BBBB-B+BB-CCC及以下Baa1Baa2Baa3Ba1Ba2Ba3B1B2B3Caa及以下BBB+BBBBBB-BB+BBBB-B+BB-CCC及以下B++B+BB-C++C+C及以下 列表財務實力評級類別 (2) 為施行第(1)(d)款,如保監局基於該獲授權保險人的財政狀況,認為該保險人可適用較低的釐定因子,取代按照第(1)(a)或(b)款原本適用的釐定因子,則保監局可向該保險人送達書面通知,編配該保險人下述的釐定因子 —— (a) 50%;或 (b) 0%。 (3) 保監局根據第(2)款向獲授權保險人發出書面通知以編配較低的釐定因子時,可在該書面通知中將該項編配的有效期限制為一段指明的期間。 (4) 就根據第(2)款編配的任何釐定因子,以及不論該項編配是否限制為一段指明的期間,保監局可隨時藉向獲授權保險人發出書面通知 —— (a) 如該保險人根據第(2)(a)款獲編配的釐定因子為50%,修改該項編配至0%; (b) 如該保險人根據第(2)(b)款獲編配的釐定因子為0%,修改該項編配至50%; (c) 延長根據第(3)款所指明的期間;或 (d) 如保監局覺得該項編配不再需要維持有效,撤銷該項編配。
為施行第5(2)及6(2)及(3)條,適用該等條文的獲授權保險人 —— (a) 如該保險人符合以下說明,則其適用的釐定因子為100% —— (i) 並沒有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任何財務實力評級;或 (ii) 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至少一個評級屬列表中第3類別; (b) 如該保險人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至少一個評級屬列表中第2類別,且該保險人其他獲給予的財務實力評級並不屬列表中的第3類別,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50%; (c) 如該保險人只獲一個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該評級屬列表中第1類別,或如該保險人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多於一個財務實力評級,且該等評級均屬列表中第1類別,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0%;或 (d) 如保監局已依據第(2)款向該保險人送達通知書且該通知書仍然有效,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該通知書所述的百分率。第1欄第2欄第3欄第4欄第5欄評級機構標普全球評級穆迪投資者服務惠譽評級A.M. Best Company, Inc.財務實力評級第1類別AAAAA+AAAA-A+AAaaAa1Aa2Aa3A1A2AAAAA+AAAA-A+AA++A+A財務實力評級第2類別A-A3A-A-財務實力評級第3類別BBB+BBBBBB-BB+BBBB-B+BB-CCC及以下Baa1Baa2Baa3Ba1Ba2Ba3B1B2B3Caa及以下BBB+BBBBBB-BB+BBBB-B+BB-CCC及以下B++B+BB-C++C+C及以下 列表財務實力評級類別
如該保險人符合以下說明,則其適用的釐定因子為100% —— (i) 並沒有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任何財務實力評級;或 (ii) 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至少一個評級屬列表中第3類別;
並沒有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任何財務實力評級;或
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至少一個評級屬列表中第3類別;
如該保險人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至少一個評級屬列表中第2類別,且該保險人其他獲給予的財務實力評級並不屬列表中的第3類別,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50%;
如該保險人只獲一個訂明評級機構給予財務實力評級而該評級屬列表中第1類別,或如該保險人獲訂明評級機構給予多於一個財務實力評級,且該等評級均屬列表中第1類別,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0%;或
如保監局已依據第(2)款向該保險人送達通知書且該通知書仍然有效,則該保險人適用的釐定因子為該通知書所述的百分率。第1欄第2欄第3欄第4欄第5欄評級機構標普全球評級穆迪投資者服務惠譽評級A.M. Best Company, Inc.財務實力評級第1類別AAAAA+AAAA-A+AAaaAa1Aa2Aa3A1A2AAAAA+AAAA-A+AA++A+A財務實力評級第2類別A-A3A-A-財務實力評級第3類別BBB+BBBBBB-BB+BBBB-B+BB-CCC及以下Baa1Baa2Baa3Ba1Ba2Ba3B1B2B3Caa及以下BBB+BBBBBB-BB+BBBB-B+BB-CCC及以下B++B+BB-C++C+C及以下 列表財務實力評級類別
為施行第(1)(d)款,如保監局基於該獲授權保險人的財政狀況,認為該保險人可適用較低的釐定因子,取代按照第(1)(a)或(b)款原本適用的釐定因子,則保監局可向該保險人送達書面通知,編配該保險人下述的釐定因子 —— (a) 50%;或 (b) 0%。
50%;或
0%。
保監局根據第(2)款向獲授權保險人發出書面通知以編配較低的釐定因子時,可在該書面通知中將該項編配的有效期限制為一段指明的期間。
就根據第(2)款編配的任何釐定因子,以及不論該項編配是否限制為一段指明的期間,保監局可隨時藉向獲授權保險人發出書面通知 —— (a) 如該保險人根據第(2)(a)款獲編配的釐定因子為50%,修改該項編配至0%; (b) 如該保險人根據第(2)(b)款獲編配的釐定因子為0%,修改該項編配至50%; (c) 延長根據第(3)款所指明的期間;或 (d) 如保監局覺得該項編配不再需要維持有效,撤銷該項編配。
如該保險人根據第(2)(a)款獲編配的釐定因子為50%,修改該項編配至0%;
如該保險人根據第(2)(b)款獲編配的釐定因子為0%,修改該項編配至50%;
延長根據第(3)款所指明的期間;或
如保監局覺得該項編配不再需要維持有效,撤銷該項編配。
釐定因子改變後的通知、存檔及維持在香港的資產
(1) 為施行本條例第17(1)條,如訂明評級機構給予獲授權保險人的財務實力評級有任何改變,且因該改變導致該保險人按照第8條獲編配另一釐定因子,則該保險人須在該改變後1個月內,向保監局送達書面通知,述明該改變的日期及在該改變後適用的釐定因子。 (2) 為施行本條例第17(1)條,獲授權保險人須在其釐定因子改變後的3個月內,向保監局報告該保險人按照第5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數額。 (3) 為施行本條例第25A(3)(b)條,如獲授權保險人的釐定因子有任何改變,引致該保險人須增加其在香港的資產,該保險人須在該改變後的3個月內,增加其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數額至第5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的數額。
為施行本條例第17(1)條,如訂明評級機構給予獲授權保險人的財務實力評級有任何改變,且因該改變導致該保險人按照第8條獲編配另一釐定因子,則該保險人須在該改變後1個月內,向保監局送達書面通知,述明該改變的日期及在該改變後適用的釐定因子。
為施行本條例第17(1)條,獲授權保險人須在其釐定因子改變後的3個月內,向保監局報告該保險人按照第5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數額。
為施行本條例第25A(3)(b)條,如獲授權保險人的釐定因子有任何改變,引致該保險人須增加其在香港的資產,該保險人須在該改變後的3個月內,增加其維持在香港的資產的數額至第5或6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須的數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