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敎育(豁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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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育(豁免)令
第1條引稱
第2條豁免遵守命令
所有在船隻上開設的學校,只要遵守以下所載的條件,則獲豁免受《敎育條例》()及《敎育規例》()第II部中除第5、9(1)及(2)及10條以外的條文管限。
第0條
第1條
第a條
獲海事處處長簽發牌照;
第b條
適於航海,以令海事處處長滿意為準;
第c條
設置按照任何成文法則所規定的救生及防火裝置;
第d條
設置海事處處長認為需要的燈光及聲音訊號及錨;及
第e條
設置海事處處長認為為足夠保障船隻上各人安全而需要的水密分艙區劃、出口及舷梯。
第2條
每艘屬此類的船隻及其每一部分,以及其內裝設的所有設備無論何時均須維修保養妥善,以令海事處處長滿意為準。
第3條
不論任何時間,該等船隻上或其內均不得准許超過海事處處長所訂明的人數逗留。
第4條
當學生為上學的目的而處身於任何該等船隻上時,無論何時均須有最少1名敎員在該船隻上當值。
12 條
引用此法例
《敎育(豁免)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79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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