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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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持久授權書(註冊)規則
第2條申請將持久授權書註冊
第a條
以書面提出;
第b條
第i條
授權人;及
第ii條
申請註冊的受權人或(如適用的話)每一名受權人;及
第c條
第i條
註冊的訂明費用;及
第ii條
訂立持久授權書的文書正本及其一份核證副本。
第3條司法常務官須通知授權人
(1) 凡一項持久授權書已註冊,則司法常務官必須在該項註冊作出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項註冊以書面通知授權人。
(2) 司法常務官必須根據第(1)款通知授權人,不論授權人有否在訂立該持久授權書的文書中表明他意欲在註冊申請提出前獲得通知。
第1條
凡一項持久授權書已註冊,則司法常務官必須在該項註冊作出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項註冊以書面通知授權人。
第2條
司法常務官必須根據第(1)款通知授權人,不論授權人有否在訂立該持久授權書的文書中表明他意欲在註冊申請提出前獲得通知。
12 條
引用此法例
《持久授權書(註冊)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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