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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製作複製品的訂明條件)規例(Cap. 528F)

版權(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製作複製品的訂明條件)規例(Cap. 528F)

Cap. 528F・共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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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製作複製品的訂明條件)規例》

本條例第47條的訂明條件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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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第47條,如圖書館館長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期刊內的文章的複製品和供應該複製品予某人(收件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該圖書館館長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ii) 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i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文章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文章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文章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亦不得從同一期的期刊供應多於一篇文章的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文章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2) 就第(1)(a)(ii)款所指的收件人的需求而言 —— (a) 如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為實質上相同的目的,要求獲得實質上屬同一篇文章的複製品,則該等對複製品的需求須視為相近;及 (b) 如不同的人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接受與該文章有關的指示,則他們的需求須視為有關連。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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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47條,如圖書館館長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期刊內的文章的複製品和供應該複製品予某人(收件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該圖書館館長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ii) 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i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文章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文章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文章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亦不得從同一期的期刊供應多於一篇文章的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文章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a)

該圖書館館長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ii) 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i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文章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文章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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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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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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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文章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文章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A

從來沒有該文章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文章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文章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亦不得從同一期的期刊供應多於一篇文章的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文章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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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1)(a)(ii)款所指的收件人的需求而言 —— (a) 如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為實質上相同的目的,要求獲得實質上屬同一篇文章的複製品,則該等對複製品的需求須視為相近;及 (b) 如不同的人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接受與該文章有關的指示,則他們的需求須視為有關連。

(a)

如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為實質上相同的目的,要求獲得實質上屬同一篇文章的複製品,則該等對複製品的需求須視為相近;及

(b)

如不同的人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接受與該文章有關的指示,則他們的需求須視為有關連。

本條例第48條的訂明條件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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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第48條,如圖書館館長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一部分的複製品和供應該複製品予某人(收件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該圖書館館長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ii) 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i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亦不得供應該已發表作品的超出合理比例的部分的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已發表作品的部分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2) 就第(1)(a)(ii)款所指的收件人的需求而言 —— (a) 如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為實質上相同的目的,要求獲得實質上屬任何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則該等對複製品的需求須視為相近;及 (b) 如不同的人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接受與任何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有關的指示,則他們的需求須視為有關連。 (3) 就第(1)(b)款而言 —— (a) 為免生疑問,在某選集、編彙或集合本中的某項已發表作品須視為整項作品,而非發表該作品的該選集、編彙或集合本的一部分; (b) 在斷定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一部分的複製品是否超出該作品的合理比例的部分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 (i) 該作品的類別及性質;及 (ii) 該作品的篇幅;及 (c) 如某複製品是由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不多於10%構成的(參照其時長或字數、頁數或字節數目或其他準則),則該複製品須視為該作品的合理比例的部分。 (4) 在本條中 —— (a) 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期刊內的文章除外);或 (b) 已發表的聲音紀錄或影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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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48條,如圖書館館長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一部分的複製品和供應該複製品予某人(收件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該圖書館館長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ii) 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i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亦不得供應該已發表作品的超出合理比例的部分的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已發表作品的部分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a)

該圖書館館長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ii) 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i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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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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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對該複製品的需求與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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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A

從來沒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亦不得供應該已發表作品的超出合理比例的部分的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已發表作品的部分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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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1)(a)(ii)款所指的收件人的需求而言 —— (a) 如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為實質上相同的目的,要求獲得實質上屬任何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則該等對複製品的需求須視為相近;及 (b) 如不同的人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接受與任何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有關的指示,則他們的需求須視為有關連。

(a)

如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為實質上相同的目的,要求獲得實質上屬任何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的複製品,則該等對複製品的需求須視為相近;及

(b)

如不同的人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接受與任何已發表作品的同一部分有關的指示,則他們的需求須視為有關連。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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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1)(b)款而言 —— (a) 為免生疑問,在某選集、編彙或集合本中的某項已發表作品須視為整項作品,而非發表該作品的該選集、編彙或集合本的一部分; (b) 在斷定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一部分的複製品是否超出該作品的合理比例的部分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 (i) 該作品的類別及性質;及 (ii) 該作品的篇幅;及 (c) 如某複製品是由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不多於10%構成的(參照其時長或字數、頁數或字節數目或其他準則),則該複製品須視為該作品的合理比例的部分。

(a)

為免生疑問,在某選集、編彙或集合本中的某項已發表作品須視為整項作品,而非發表該作品的該選集、編彙或集合本的一部分;

(b)

在斷定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一部分的複製品是否超出該作品的合理比例的部分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 (i) 該作品的類別及性質;及 (ii) 該作品的篇幅;及

(c)

如某複製品是由任何已發表作品的不多於10%構成的(參照其時長或字數、頁數或字節數目或其他準則),則該複製品須視為該作品的合理比例的部分。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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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 (a) 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期刊內的文章除外);或 (b) 已發表的聲音紀錄或影片。

(a)

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期刊內的文章除外);或

(b)

已發表的聲音紀錄或影片。

本條例第50條的訂明條件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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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第50條,如製件圖書館的館長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任何指明材料的複製品和提供該複製品予收件圖書館,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製件圖書館的館長基於收件圖書館的館長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圖書館是可如該條所述般獲提供任何指明材料的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 (ii) 收件圖書館 —— (A) 從來沒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及 (iii) 由收件圖書館購買該指明材料,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b) 不得提供該指明材料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圖書館;及 (c) 製件圖書館就製作和提供該指明材料的該複製品向收件圖書館收取的款項(如有的話),不得超逾製作和提供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製件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 (2) 在本條中 —— 收件圖書館 (receiving library)指任何獲另一圖書館(製件圖書館)如本條例第50條所述般提供指明材料的複製品的圖書館; 指明材料 (specified material)指任何本條例第50(1)(a)、(b)或(c)條所述的項目; 製件圖書館 (source library)——參閱收件圖書館的定義。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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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50條,如製件圖書館的館長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任何指明材料的複製品和提供該複製品予收件圖書館,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製件圖書館的館長基於收件圖書館的館長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圖書館是可如該條所述般獲提供任何指明材料的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 (ii) 收件圖書館 —— (A) 從來沒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及 (iii) 由收件圖書館購買該指明材料,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b) 不得提供該指明材料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圖書館;及 (c) 製件圖書館就製作和提供該指明材料的該複製品向收件圖書館收取的款項(如有的話),不得超逾製作和提供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製件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

(a)

製件圖書館的館長基於收件圖書館的館長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圖書館是可如該條所述般獲提供任何指明材料的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 (ii) 收件圖書館 —— (A) 從來沒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及 (iii) 由收件圖書館購買該指明材料,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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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圖書館是可如該條所述般獲提供任何指明材料的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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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圖書館 —— (A) 從來沒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及

A

從來沒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指明材料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及

(b)

不得提供該指明材料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圖書館;及

(c)

製件圖書館就製作和提供該指明材料的該複製品向收件圖書館收取的款項(如有的話),不得超逾製作和提供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製件圖書館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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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 收件圖書館 (receiving library)指任何獲另一圖書館(製件圖書館)如本條例第50條所述般提供指明材料的複製品的圖書館; 指明材料 (specified material)指任何本條例第50(1)(a)、(b)或(c)條所述的項目; 製件圖書館 (source library)——參閱收件圖書館的定義。

本條例第51條的訂明條件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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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第51條(該條),如某機構的主管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從屬該機構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除非購買標的項目作該條第(1)(a)或(b)款指明的用途,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否則不得如該條所述般製作標的項目的複製品; (b) 凡該機構的主管如該條所述般,製作標的項目的複製品,該主管須確保該永久收藏品屬 —— (i)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該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該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ii) 該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c) 除非製件機構的主管基於收件機構的主管作出的聲明,信納以下事項,否則製件機構的主管不得從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供收件機構作該條第(1)(b)款指明的用途 —— (i) 收件機構是該條第(1)(b)款所述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ii) 收件機構的永久收藏品屬 —— (A)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收件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收件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B) 收件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iii) 有收件機構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已成為折損項目; (iv) 收件機構購買該折損項目,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v) 如標的項目的複製品供應予收件機構,該複製品只會用作替代該折損項目;及 (d) 製件機構就從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向收件機構收取的款項(如有的話),不得超逾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製件機構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 (2) 為免生疑問,只要由某機構永久保管的任何收藏品(有關收藏品)屬以下條文所描述者,則第(1)款提述的該機構的永久收藏品即包括有關收藏品,不論有關收藏品的某項目是否可能暫時交還該項目的擁有人 —— (a) 就由如本條例第51條所述般從某項目製作複製品的某機構保管的有關收藏品而言——第(1)(b)(i)或(ii)款;或 (b) 就由某收件機構保管的有關收藏品而言——第(1)(c)(ii)(A)或(B)款。 (3) 在本條中 —— (a) 如該機構屬圖書館——指該圖書館的館長; (b) 如該機構屬博物館——指該博物館的館長;及 (c) 如該機構屬檔案室——指該檔案室的負責人; 收件機構 (receiving establishment)的涵義如下:凡某一機構(前者)如本條例第51(1)(b)條所述般,接收由另一機構製作的、該另一機構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的複製品,以替代前者的永久收藏品中屬折損項目的某項目,前者即屬收件機構,而該另一機構即屬製件機構; 折損項目 (unavailable item)指任何已失去、毀滅或損毀的項目; 製件機構 (source establishment)——參閱收件機構的定義; 機構 (establishment)指任何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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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51條(該條),如某機構的主管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從屬該機構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除非購買標的項目作該條第(1)(a)或(b)款指明的用途,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否則不得如該條所述般製作標的項目的複製品; (b) 凡該機構的主管如該條所述般,製作標的項目的複製品,該主管須確保該永久收藏品屬 —— (i)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該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該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ii) 該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c) 除非製件機構的主管基於收件機構的主管作出的聲明,信納以下事項,否則製件機構的主管不得從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供收件機構作該條第(1)(b)款指明的用途 —— (i) 收件機構是該條第(1)(b)款所述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ii) 收件機構的永久收藏品屬 —— (A)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收件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收件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B) 收件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iii) 有收件機構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已成為折損項目; (iv) 收件機構購買該折損項目,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v) 如標的項目的複製品供應予收件機構,該複製品只會用作替代該折損項目;及 (d) 製件機構就從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向收件機構收取的款項(如有的話),不得超逾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製件機構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

(a)

除非購買標的項目作該條第(1)(a)或(b)款指明的用途,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否則不得如該條所述般製作標的項目的複製品;

(b)

凡該機構的主管如該條所述般,製作標的項目的複製品,該主管須確保該永久收藏品屬 —— (i)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該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該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ii) 該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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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該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該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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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c)

除非製件機構的主管基於收件機構的主管作出的聲明,信納以下事項,否則製件機構的主管不得從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供收件機構作該條第(1)(b)款指明的用途 —— (i) 收件機構是該條第(1)(b)款所述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ii) 收件機構的永久收藏品屬 —— (A)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收件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收件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B) 收件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iii) 有收件機構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已成為折損項目; (iv) 收件機構購買該折損項目,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v) 如標的項目的複製品供應予收件機構,該複製品只會用作替代該折損項目;及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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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機構是該條第(1)(b)款所述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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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機構的永久收藏品屬 —— (A)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收件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收件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B) 收件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A

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收件機構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收件機構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或

B

收件機構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機構;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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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的項目的複製品供應予收件機構,該複製品只會用作替代該折損項目;及

(d)

製件機構就從標的項目製作複製品向收件機構收取的款項(如有的話),不得超逾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製件機構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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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生疑問,只要由某機構永久保管的任何收藏品(有關收藏品)屬以下條文所描述者,則第(1)款提述的該機構的永久收藏品即包括有關收藏品,不論有關收藏品的某項目是否可能暫時交還該項目的擁有人 —— (a) 就由如本條例第51條所述般從某項目製作複製品的某機構保管的有關收藏品而言——第(1)(b)(i)或(ii)款;或 (b) 就由某收件機構保管的有關收藏品而言——第(1)(c)(ii)(A)或(B)款。

(a)

就由如本條例第51條所述般從某項目製作複製品的某機構保管的有關收藏品而言——第(1)(b)(i)或(ii)款;或

(b)

就由某收件機構保管的有關收藏品而言——第(1)(c)(ii)(A)或(B)款。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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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 (a) 如該機構屬圖書館——指該圖書館的館長; (b) 如該機構屬博物館——指該博物館的館長;及 (c) 如該機構屬檔案室——指該檔案室的負責人; 收件機構 (receiving establishment)的涵義如下:凡某一機構(前者)如本條例第51(1)(b)條所述般,接收由另一機構製作的、該另一機構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的複製品,以替代前者的永久收藏品中屬折損項目的某項目,前者即屬收件機構,而該另一機構即屬製件機構; 折損項目 (unavailable item)指任何已失去、毀滅或損毀的項目; 製件機構 (source establishment)——參閱收件機構的定義; 機構 (establishment)指任何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

(a)

如該機構屬圖書館——指該圖書館的館長;

(b)

如該機構屬博物館——指該博物館的館長;及

(c)

如該機構屬檔案室——指該檔案室的負責人;

本條例第52條的訂明條件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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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第52條,如圖書館或博物館的館長或檔案室的負責人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任何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和供應該複製品予某人(收件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該館長或負責人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及 (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未發表作品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未發表作品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2) 在本條中 —— 未發表作品 (unpublished work)指本條例第52(1)(a)或(b)條所述的任何版權作品的整項或部分。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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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52條,如圖書館或博物館的館長或檔案室的負責人如該條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任何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和供應該複製品予某人(收件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該館長或負責人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及 (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未發表作品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未發表作品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a)

該館長或負責人基於收件人作出的聲明,信納 —— (i) 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及 (ii) 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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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並且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該複製品;及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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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A) 從來沒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A

從來沒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或

B

曾有該未發表作品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

(b)

不得供應該未發表作品的多於一份複製品予收件人;及

(c)

收件人須就該未發表作品的該複製品,支付一筆不少於製作該複製品的成本(包括對該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的一般支出所作分擔)的款項。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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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中 —— 未發表作品 (unpublished work)指本條例第52(1)(a)或(b)條所述的任何版權作品的整項或部分。

關於聲明的補充條文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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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規例,凡某人(甲方)在製作或供應任何文章、作品、材料或項目的複製品前,按規定須基於另一人(乙方)所作的聲明而信納某事項 —— (a) 該聲明須 —— (i) 按 —— (A) 就第2或3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1作出; (B) 就第4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2作出; (C) 就第5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3作出;及 (D) 就第6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4作出; (ii) 由乙方簽署;及 (iii) 交付甲方; (b) 除非甲方知悉該聲明在任何要項上屬虛假,否則就該事項而言,甲方可倚賴該聲明;及 (c) 如沒有該聲明,甲方不得根據本規例製作該文章、作品、材料或項目的複製品或供應複製品予乙方。

(a)

該聲明須 —— (i) 按 —— (A) 就第2或3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1作出; (B) 就第4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2作出; (C) 就第5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3作出;及 (D) 就第6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4作出; (ii) 由乙方簽署;及 (iii) 交付甲方;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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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 (A) 就第2或3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1作出; (B) 就第4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2作出; (C) 就第5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3作出;及 (D) 就第6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4作出;

A

就第2或3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1作出;

B

就第4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2作出;

C

就第5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3作出;及

D

就第6條所述的聲明而言——附表訂明的格式4作出;

(b)

除非甲方知悉該聲明在任何要項上屬虛假,否則就該事項而言,甲方可倚賴該聲明;及

(c)

如沒有該聲明,甲方不得根據本規例製作該文章、作品、材料或項目的複製品或供應複製品予乙方。

聲明的訂明格式

第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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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_______________ (圖書館名稱)的館長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1 本人 ________________ (姓名),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現要求閣下製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章的詳情)] *[ _______________ (需要供應其一部分的作品的詳情,以及其有關部分的詳情)]的複製品,並供應該複製品予本人。本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2 *[本人從來沒有*[上述文章] *[上述作品的有關部分]的複製品。] *[本人曾有*[上述文章] *[上述作品的有關部分]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3 盡本人所知,本人對*[上述文章] *[上述作品的有關部分]的複製品的需求,與任何其他人對該複製品的相近需求並無關連。4 本人承諾,如閣下順應上述要求供應該複製品予本人,本人不會為研究或私人研習以外的目的使用該複製品。5 本人承諾,如閣下順應上述要求供應該複製品予本人,本人不會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或在《版權條例》(第528章)所指的允許的作為的範圍以外,複製、傳播或以其他方式傳布該複製品。6 本人明白,在違反根據第5段作出的承諾的情況下,複製、傳播或傳布該複製品(如獲供應),可能構成侵犯版權並招致法律責任。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 (圖書館名稱)的館長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1 本人 ________________ (姓名),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圖書館名稱)(本館)的館長] *[代 _______________ (圖書館名稱)(本館)的館長行事的人]。2 本館是指明圖書館,可如《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0條所述般獲提供*[期刊內的文章] *[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整項或部分] *[聲音紀錄或影片]的複製品。3 本人現要求閣下製作*[ ________________ (有關文章的詳情)] *[ ______________ (需要提供其整項或一部分的已發表作品的詳情,以及有關其整項或有關部分的詳情)] *[ _____________ (有關聲音紀錄或影片的詳情)]的複製品,並提供該複製品予本館。4 *[本館從來沒有*[上述文章] *[上述作品的整項或其有關部分] *[上述聲音紀錄或影片]的複製品。] *[本館曾有*[上述文章] *[上述作品的整項或其有關部分] *[上述聲音紀錄或影片]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5 本館購買*[上述文章] *[上述作品的整項或其有關部分] *[上述聲音紀錄或影片],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6 本人承諾,如閣下順應上述要求提供該複製品予本館,本館不會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或在《版權條例》(第528章)所指的允許的作為的範圍以外,複製、傳播或以其他方式傳布該複製品。7 本人明白,在違反根據第6段作出的承諾的情況下,複製、傳播或傳布該複製品(如獲提供),可能構成侵犯版權並招致法律責任。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__________ 致_______ (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名稱)的*[館長] *[負責人]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1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是*[ ________________ (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名稱) *[(本館)] *[(本檔案室)]的*[館長] *[負責人]] *[代 ____________ (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名稱) *[(本館)] *[(本檔案室)]的*[館長] *[負責人]行事的人]。2 *[本館] *[本檔案室]是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其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可如《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1(1)(b)條所述般被替代。3 *[本館] *[本檔案室]的永久收藏品屬*[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由*[本館] *[本檔案室] 保存,以期為完全或主要令人可在*[本館] *[本檔案室]的處所閱覽而使用該收藏品] *[*[本館] *[本檔案室]的、在文化或歷史方面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的收藏品,僅供借予任何其他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4 *[本館] *[本檔案室]的永久收藏品的某項目已失去、毀滅或損毀。5 *[本館] *[本檔案室]購買上述項目,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6 本人現要求閣下從 _________________ (閣下的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的永久收藏品的項目詳情)製作複製品,並供應該複製品予*[本館] *[本檔案室]。*[本館] *[本檔案室]是為替代上述項目,而需要該複製品。7 本人承諾,如閣下順應上述要求供應該複製品予*[本館] *[本檔案室],*[本館] *[本檔案室]不會為替代上述項目以外的目的使用該複製品。8 本人承諾,如閣下順應上述要求供應該複製品予*[本館] *[本檔案室],*[本館] *[本檔案室]不會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或在《版權條例》(第528章)所指的允許的作為的範圍以外,複製、傳播或以其他方式傳布該複製品。9 本人明白,在違反根據第8段作出的承諾的情況下,複製、傳播或傳布該複製品(如獲供應),可能構成侵犯版權並招致法律責任。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__________ 致_______ (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名稱)的*[館長] *[負責人]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1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現要求閣下製作 ________________ (需要供應其整項或一部分的未發表作品的詳情,以及有關其整項或有關部分的詳情)的複製品,並供應該複製品予本人。本人是為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需要該複製品。2 *[本人從來沒有上述作品的整項或其有關部分的複製品。] *[本人曾有上述作品的整項或其有關部分的複製品,但該複製品已失去、毀滅或損毀。]3 本人承諾,如閣下順應上述要求供應該複製品予本人,本人不會為研究或私人研習以外的目的使用該複製品。4 本人承諾,如閣下順應上述要求供應該複製品予本人,本人不會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的情況下,或在《版權條例》(第528章)所指的允許的作為的範圍以外,複製、傳播或以其他方式傳布該複製品。5 本人明白,在違反根據第4段作出的承諾的情況下,複製、傳播或傳布該複製品(如獲供應),可能構成侵犯版權並招致法律責任。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格式1 (為施行《版權條例》(第528章)第47或48條)格式2 (為施行《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0條)格式3 (為施行《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1條)格式4 (為施行《版權條例》(第528章)第52條)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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