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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費用)規例

章號
Cap. 281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7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商船(費用)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費用

(1) 除另有規定外,所訂明的費用須就該內與該費用有關而指明的事項予以繳付。

(2) 除另有指明或藉必要的含意另有指明外,就發出證明書或證書所訂明的費用是關於一份有效期為12個月的證明書或證書的費用。

第1條

除另有規定外,所訂明的費用須就該內與該費用有關而指明的事項予以繳付。

第2條

除另有指明或藉必要的含意另有指明外,就發出證明書或證書所訂明的費用是關於一份有效期為12個月的證明書或證書的費用。

第4條香港以內服務的費用

凡任何證明書或出港證的發出,取決於在辦公時間內於香港以內進行的檢驗或檢查,本規例訂明的任何費用均包括驗船師的服務連同任何涉及的交通費或其他支出。

第5條香港以外服務的費用

(1) 凡任何證明書或出港證的發出,取決於為檢驗或檢查目的而由香港派遣驗船師到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的檢驗或檢查,須繳付下列費用 —— (a) 按照第(3)款計算所得的費用;及

(b) 驗船師的交通費及生活費,款額須由處長釐定並以合理者為準。

(2)

(3) 就第II部A、B、C、D、E、G、H、I、J、K、L及O節所描述的檢驗或檢查而須繳付的費用 —— (a) 如服務的費用完全視乎所涉及的時間而釐定,則按驗船師因檢驗或檢查船舶而離開香港的期間,每24小時的款項為$7,645,不足24小時亦作24小時計,以代替每小時收費率;或

(b) 如服務的費用不能視乎所涉及的時間而釐定,則按驗船師因檢驗或檢查船舶而離開香港的整段期間的款項為$15,290,並另須繳付有關各節所指明的費用;或

(c)

(4) 驗船師離開香港的期間,以參照其離開香港的時間及抵達香港的時間計算。

(5) 凡驗船師進行的檢驗或檢查,部分在香港以內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就每部分須繳付的費用分別按照及本條計算。

第1條
第a條

按照第(3)款計算所得的費用;及

第b條

驗船師的交通費及生活費,款額須由處長釐定並以合理者為準。

第2條
第3條
第a條

如服務的費用完全視乎所涉及的時間而釐定,則按驗船師因檢驗或檢查船舶而離開香港的期間,每24小時的款項為$7,645,不足24小時亦作24小時計,以代替每小時收費率;或

第b條

如服務的費用不能視乎所涉及的時間而釐定,則按驗船師因檢驗或檢查船舶而離開香港的整段期間的款項為$15,290,並另須繳付有關各節所指明的費用;或

第c條
第i條

就可視乎所涉及的時間而釐定費用的服務,按驗船師離開香港期間,減去驗船師須要進行第(ii)節所提述的該等特定檢驗或檢查的實際工作小時數目,每24小時的款項為$7,645,不足24小時亦作24小時計;及

第ii條

就不能視乎所涉及的時間而釐定費用的服務,則為有關各節指明服務的費用。

第4條

驗船師離開香港的期間,以參照其離開香港的時間及抵達香港的時間計算。

第5條

凡驗船師進行的檢驗或檢查,部分在香港以內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就每部分須繳付的費用分別按照及本條計算。

第5A條藉電報、電傳或郵遞送交文件的費用

凡在與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服務或發出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證明書相關的情況下,處長認為有須要藉電報、電傳或郵遞將資料、圖則、計算或其他文件傳送到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招致開支,則除第II部所指明的費用外,另須繳付上述所涉及的開支。

第6條辦公時間以外服務的費用
第7條雜項服務的費用
第a條

凡海事處人員須巡視船隻、岸上設施、導航設備或其他場地,在辦公時間內進行每一次上述巡視須繳付的費用為首小時$3,270,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以及在該次巡視繼續期間,其後每小時為$1,115,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及

第b條

在辦公時間內於其他情況下提供上述服務,在該服務持續期間須繳付的費用為每小時$1,115,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

第7A條未完成的服務的費用

凡應船隻的船東或代理人的申請,海事處人員就船隻提供服務而擔任工作,而由於船東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上述工作在完成前已放棄,則須繳付處長在顧及所涉工作的性質及範圍後,與申請人協議的合理款項。

第8條發出驗船證明書等的費用

(1) 凡為任何目的,海事處人員由於或關於提供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服務而須發出任何驗船證明書、許可證、批准書或授權文件,所須繳付的費用為$565,但在以下情況則除外 —— (a) 該部指明有關文件的發出已包括在有關服務內;

(b) 該部已指明發出有關文件的費用;或

(c) 所須發出的是某船舶的證明書,而根據《商船(安全)條例》()批准的機構已就該船舶提供與該證明書的發出有關的服務。

(2) 除第(3)款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凡為任何目的,海事處人員須發出任何驗船證明書、許可證、批准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或須在該等文件上作出任何更改,而該等文件的正本是由於或關於提供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服務而發出的,則無論是否於發出該正本的同時須發出該副本或須作出該更改,亦須繳付下列費用 —— (a) 凡第II部沒有指明發出正本的費用,或該部已聲明正本的發出是包括在有關服務內,每一份副本或每一項更改的費用為$565;及

(b) 在任何情況下,如第II部指明發出正本的費用,則費用為相等於該部指明的該項費用的款額。

(3) 在任何情況下,如第II部已聲明任何驗船證明書,許可證、批准書或授權文件將以一式兩份發出,則無須為發出該驗船證明書、許可證、批准書或授權文件的複本而繳付任何費用。

(4) 凡為任何目的,海事處人員須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證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或在其上作出任何更改,而該等文件是就或關於(第II部除外)所指明的服務而發出的,則無須就發出該副本或作出該項更改而繳付費用,但如有就發出副本或作出更改指明費用,則須繳付該費用。

(5) 凡處長應申請人的要求,同意提供本規例內提述的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證書、文件或圖則的副本,或在其上作出任何更改,則除就有關服務所訂明的費用外,另須就該項服務繳付手續費,而該手續費是處長在顧及所涉工作的性質及範圍後,與申請人協議的合理款項。

第1條
第a條

該部指明有關文件的發出已包括在有關服務內;

第b條

該部已指明發出有關文件的費用;或

第c條

所須發出的是某船舶的證明書,而根據《商船(安全)條例》()批准的機構已就該船舶提供與該證明書的發出有關的服務。

第2條
第a條

凡第II部沒有指明發出正本的費用,或該部已聲明正本的發出是包括在有關服務內,每一份副本或每一項更改的費用為$565;及

第b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第II部指明發出正本的費用,則費用為相等於該部指明的該項費用的款額。

第3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第II部已聲明任何驗船證明書,許可證、批准書或授權文件將以一式兩份發出,則無須為發出該驗船證明書、許可證、批准書或授權文件的複本而繳付任何費用。

第4條

凡為任何目的,海事處人員須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證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或在其上作出任何更改,而該等文件是就或關於(第II部除外)所指明的服務而發出的,則無須就發出該副本或作出該項更改而繳付費用,但如有就發出副本或作出更改指明費用,則須繳付該費用。

第5條

凡處長應申請人的要求,同意提供本規例內提述的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證書、文件或圖則的副本,或在其上作出任何更改,則除就有關服務所訂明的費用外,另須就該項服務繳付手續費,而該手續費是處長在顧及所涉工作的性質及範圍後,與申請人協議的合理款項。

第9條出席法律程序或研訊的費用
第a條

凡於辦公時間內在香港出席,出席費用為每小時$1,115,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及

第b條
第i條

該人員因出席而離開香港的期間,費用為每24小時$7,645,不足24小時亦作24小時計;及

第ii條

該人員的交通費及生活費,款項須由處長釐定並以合理者為準。

第b條
第10條提供意見和審閱圖則的收費
第11條須預先繳付的費用
第11A條
第12條作某些官方用途所需的服務

(1) 如應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門要求,或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要求供給本規例內提述的任何證明書或證書的副本作官方用途,則無須就該副本繳付任何費用或收費。

(2) 如應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任何部門、任何公共機構或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的要求而提供本規例提述的任何服務,則無須繳付所指明有關該項服務的任何費用,但處長可就已提供的服務收取他認為適當的收費。

第1條

如應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門要求,或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要求供給本規例內提述的任何證明書或證書的副本作官方用途,則無須就該副本繳付任何費用或收費。

第2條

如應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任何部門、任何公共機構或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政府代表的要求而提供本規例提述的任何服務,則無須繳付所指明有關該項服務的任何費用,但處長可就已提供的服務收取他認為適當的收費。

第0條
第I條(沒有條文)

__________

57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81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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