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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規例

章號
Cap. 478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0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該船舶的註冊船東;或

第b條

任何已承擔該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的人,而該人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公約》施加於該船東的義務;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 (a) 本規例(除外)適用於香港船舶;及

(b)

(2) 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的、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b) 漁船;

(c)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艇;或

(d) 構造簡單的木船。

第1條
第a條

本規例(除外)適用於香港船舶;及

第b條
第i條

適用於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

第ii條

於該船舶在香港水域內時適用於該船舶;及

第iii條

在該船舶是在正常業務中或是因作業上的理由已進入香港水域的情況下適用於該船舶。

第2條
第a條

由某政府擁有或營運的、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第b條

漁船;

第c條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艇;或

第d條

構造簡單的木船。

第4條公司的一般責任

(1) 船舶的公司,有責任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以下人士的健康及安全 —— (a) 在該船上的海員;及

(b) 在該船上其他可能受該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影響的人士。

(2) 在不損害第(1)款下的公司責任的概括性原則下,該項責任所涵蓋的事項包括 —— (aa) 採用、實施和推廣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及計劃;

(a) 提供和保養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安全並且不會危害健康的裝置、機器、設備及工作系統;

(b) 作出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物品及物質的使用、處理、積載和運送方面的安全並且不致危害健康;

(c) 向海員提供所需的資料、指示、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船上所有人士的健康及安全;

(d)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船上所有工作地方維持於安全並且不會危害健康的狀況;

(e) 為船上所有人士提供和維持一個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安全並且不會危害健康的環境;

(ea)

(f)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與其他僱主合力保障船上所有人士的健康及安全,而該等其他僱主所僱用的人士在其受僱期間有某段時間是在船上或是從事與有關船舶相關的裝卸活動的。

(3) 船舶的公司,有責任擬備一份書面陳述,說明該公司在該船上所有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方面的一般政策,和說明當其時為實施該政策而正在生效的組織及安排,以及在凡屬適當時,修訂該份陳述,並有責任令在該船上的海員注意到該份陳述及其任何修訂︰但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僱用總計少於5名船上海員的公司。

第1條
第a條

在該船上的海員;及

第b條

在該船上其他可能受該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影響的人士。

第2條
第a條

採用、實施和推廣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及計劃;

第a條

提供和保養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安全並且不會危害健康的裝置、機器、設備及工作系統;

第b條

作出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物品及物質的使用、處理、積載和運送方面的安全並且不致危害健康;

第c條

向海員提供所需的資料、指示、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船上所有人士的健康及安全;

第d條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船上所有工作地方維持於安全並且不會危害健康的狀況;

第e條

為船上所有人士提供和維持一個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安全並且不會危害健康的環境;

第f條
第1條

暴露於達致有害水平的環境因素及化學物的風險;及

第2條

因使用船上機器及設備而可能引致損傷及疾病的風險;及

第f條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與其他僱主合力保障船上所有人士的健康及安全,而該等其他僱主所僱用的人士在其受僱期間有某段時間是在船上或是從事與有關船舶相關的裝卸活動的。

第3條

船舶的公司,有責任擬備一份書面陳述,說明該公司在該船上所有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方面的一般政策,和說明當其時為實施該政策而正在生效的組織及安排,以及在凡屬適當時,修訂該份陳述,並有責任令在該船上的海員注意到該份陳述及其任何修訂︰但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僱用總計少於5名船上海員的公司。

第5條海員的一般責任
第a條

對自己的及其他可能受其作為或不作為影響的船上人士的健康及安全,給予合理的照顧;及

第b條
第i條

本規例;或

第ii條

本條例、《商船條例》()、《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商船(安全)條例》()或任何根據該等條例訂立的規例,

第5A條海員不得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1) 本條適用於每名在船上履行第(2)款列明的任何指定責任的海員。

(2) 上述指定責任,是關乎以下方面的責任 —— (a) 有關船舶的安全;

(b) 有關船舶的保安;或

(c) 保護海洋環境。

(3) 在不局限的原則下,海員須確保 —— (a)

(b) 本身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或本身血液中的酒精比例,不超過第(4)款列明的限制。

(4) 上述限制是 —— (a)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5微克酒精;或

(b) 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

(5) 船舶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本條適用的每名在該船上的海員,遵守第(3)款。

第1條

本條適用於每名在船上履行第(2)款列明的任何指定責任的海員。

第2條
第a條

有關船舶的安全;

第b條

有關船舶的保安;或

第c條

保護海洋環境。

第3條
第a條
第1條

行為不檢;或

第2條

履行指定責任的能力,受到損害;及

第b條

本身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或本身血液中的酒精比例,不超過第(4)款列明的限制。

第4條
第a條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5微克酒精;或

80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8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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