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第1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本條例*第13(1)條,可由候選人或代候選人就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而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30,000。
1995年選舉開支(鄉事委員會)最高限額令(Cap. 55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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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為施行本條例*第13(1)條,可由候選人或代候選人就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而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30,000。
多重選舉的開支限額
凡在鄉事委員會的選舉中競選超過一個席位的候選人,就該等席位而可招致的總計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3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