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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選舉開支(鄉事委員會)最高限額令(Cap. 554H)

1995年選舉開支(鄉事委員會)最高限額令(Cap. 554H)

Cap. 554H・共 2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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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13(1)條,可由候選人或代候選人就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而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30,000。

多重選舉的開支限額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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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鄉事委員會的選舉中競選超過一個席位的候選人,就該等席位而可招致的總計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30,000。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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