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命令可引稱為《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Cap. 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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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
將租賃豁除使其不再屬本條例適用範圍
從以下機構取得而持有的租賃,已被豁除而不再屬《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V部適用範圍 —— (a) 香港房屋委員會, (b) 香港房屋協會,及 (c) (d) 香港平民屋宇公司。
香港房屋委員會,
香港房屋協會,及
香港平民屋宇公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