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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公告
現指定第1欄內指明的每一區域為禁區。在禁區內,絕對禁止駕駛在第2欄內與該區域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汽車,但領有有效禁區許可證的汽車除外。
(1) 現指定第1欄內指明的每一區域為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絕對禁止在第2欄內與該區域相對之處所指明的任何汽車的司機 —— (a) 讓乘客登上或離開該車;或
(b) 自車上卸下貨物或將貨物裝載上該車,
(2) 現指定第1欄內指明的每一區域為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絕對禁止在第2欄內與該區域相對之處所指明的任何汽車的司機作出在第3欄內與該汽車相對之處所指明的作為,但領有有效限制區許可證的汽車的司機除外。
讓乘客登上或離開該車;或
自車上卸下貨物或將貨物裝載上該車,
現指定第1欄內指明的每一區域為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絕對禁止在第2欄內與該區域相對之處所指明的任何汽車的司機作出在第3欄內與該汽車相對之處所指明的作為,但領有有效限制區許可證的汽車的司機除外。
引用此法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74U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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