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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條

第2條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指明他認為適合的及在該公告內指明的服務為醫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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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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