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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III部 — 財政條文

第7條–第12條・共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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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的資源等等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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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管局的資源計有 —— (a) 以下一切款項 —— (i) 經立法會撥作醫管局用途並由政府付予醫管局的所有款項;及 (ii) 由政府以其他方式提供予醫管局的款項;及 (b) 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包括醫管局所收的捐贈、費用、租金、利息及累積的收益。 (2)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就醫管局在任何財政年度內可支出的款項數額,向醫管局發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醫管局須予遵從。

借款權力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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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醫管局為履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可以透支方式借入所需款項。 (2)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就醫管局根據第(1)款可借貸的款項數額,向醫管局發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醫管局須予遵從。 (3) 醫管局為履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可藉透支以外的方式借入所需款項,但須先得醫務衞生局局長批准。 (4) 貸款給醫管局的人無須查究醫管局借款是否合法或合乎規定,或所籌集的款項是否妥為運用,亦無須因為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乎規定的事,或有關款項運用不當或不予運用而蒙受不利。

盈餘資金的投資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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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醫管局可將非即時需用的款項投資。 (2) 醫管局按照第(1)款將其款項投資的方式,必須獲醫務衞生局局長批准。

醫管局的帳目、審計及年報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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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管局須就醫管局及各公營醫院備置或安排備置妥善的帳目及帳目的紀錄。 (2)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醫管局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擬備醫管局及各公營醫院帳目的綜合報表,其中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3) 醫管局須委任一名核數師,該核數師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審計第(1)款規定須備置的帳目及第(2)款規定須擬備的帳目報表,並就該報表向醫管局提交報告。 (4) 在財政年度屆滿後9個月內(或在醫務衞生局局長准許的較後期間內),醫管局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將以下文件提交醫務衞生局局長,而醫務衞生局局長則須安排將之提交立法會省覽 —— (a) 醫管局該年度的事務報告; (b) 第(2)款規定的該年度帳目報表一份;及 (c) 核數師就該帳目報表所作的報告。

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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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計署署長可就任何財政年度,對醫管局在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的情況,進行審核。 (2)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他為進行本條下的審核而可能合理地需要的一切文件;並有權向持有該等文件的人或就該等文件負責的人,要求提交他認為為該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3) 第(2)款祇適用於由醫管局保管或掌管的文件。 (4) 審計署署長可將他根據本條進行的審核的結果向立法會主席報告。 (5) 在不影響審計署署長根據本條進行審核的權力的原則下,本條適用於醫管局在行使第5(l)條下的權力時所支付的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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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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