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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1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1條

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第11條

(1) 審計署署長可就任何財政年度,對醫管局在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的情況,進行審核。 (2)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審計署署長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他為進行本條下的審核而可能合理地需要的一切文件;並有權向持有該等文件的人或就該等文件負責的人,要求提交他認為為該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3) 第(2)款祇適用於由醫管局保管或掌管的文件。 (4) 審計署署長可將他根據本條進行的審核的結果向立法會主席報告。 (5) 在不影響審計署署長根據本條進行審核的權力的原則下,本條適用於醫管局在行使第5(l)條下的權力時所支付的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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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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