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1條
開新分頁 ↗在本附表中 —— 執行總監 (Director of Operations)指由醫管局委任為醫管局的執行總監的主要行政人員; 敎學醫院 (teaching hospital)指成為公營醫院後的威爾斯親王醫院或瑪麗醫院; 醫院行政總監 (Hospital Chief Executive)就公營醫院而言,指由醫管局委任為該醫院的醫院行政總監的人。
釋義
在本附表中 —— 執行總監 (Director of Operations)指由醫管局委任為醫管局的執行總監的主要行政人員; 敎學醫院 (teaching hospital)指成為公營醫院後的威爾斯親王醫院或瑪麗醫院; 醫院行政總監 (Hospital Chief Executive)就公營醫院而言,指由醫管局委任為該醫院的醫院行政總監的人。
主席的委任條款及條件
醫管局主席的委任條款及條件由行政長官決定。
僱用主要行政人員
(1) 主要行政人員的僱用條款及條件由醫管局決定,但建議僱用主要行政人員(包括僱用條款及條件)或將主要行政人員停職或解僱,均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 (2) 主要行政人員須代表醫管局執行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職能,及行使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權力。 (3) 主要行政人員未經主席批准,不得參與醫管局就他的僱用條款、停職或解僱所進行的商議,亦不得就與該等事項有關的問題投票。
成員的委任條款
(1) 在符合第2、3和7段及第(2)節的規定下,醫管局成員須按委任條款任職及離職,在終止成為成員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2) 不是公務員的醫管局成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 根據第3(3)(a)或(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可隨時向行政長官呈交書面通知,辭去職務。
醫管局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1) 醫管局成員如在 —— (a) 醫管局; (b) 醫管局的僱員,代理人或合夥人;或 (c) 醫管局成立的法團, 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須在醫管局的會議上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2) 醫管局須將所披露的資料記在醫管局的會議紀錄內。 (3) 任何成員如在第(1)節所指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 —— (a) 未經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批准,不得參與醫管局就該合約進行的商議;及 (b)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有關該合約的事項投票。 (4) 為符合第(1)節的規定,醫管局的成員可在醫管局的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說明他是一家公司或商號的成員,在該通知書發出日期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合約中,須被當為有利害關係;這通知發出後,就有關這樣訂立或擬這樣訂立的合約來說,該通知書須當為已充分披露他的利害關係。 (5) 醫管局成員如須根據本段披露利害關係,祇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資料在會議上以提出及宣讀書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醫管局會議披露利害關係。
付予醫管局成員的費用及津貼
(1) 醫管局可支付由醫務衞生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釐訂的費用及津貼予其成員。 (2) 本段條文不適用於身為公務員的醫管局成員。
行政長官可在某些情況下宣布醫管局成員的職位懸空
如行政長官信納根據第3(3)(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 —— (a) 未經醫管局批准而已在醫管局的會議連續缺席3次; (b)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其債權人作出安排; (c)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或 (d) 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成員的職能,
醫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等等
(1) 醫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在任成員的半數,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10人;如有成員被取消參與醫管局對某事項的決定或商議的資格,則醫管局在決定或審議該事項時,該成員不計算在法定人數內。 (2) 在醫管局會議上表決的一切事項,須以出席並投票的成員所投的過半數票為取決,遇有票數均等時,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除有權投其原有的一票外,還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醫管局的程序
在符合本附表條文的規定下,醫管局有權規管本身的程序,包括可由符合法定人數的成員用會議以外的形式作出決定。
醫管局的僱員等
(1) 在符合第3(1)段的規定下,以下事項由醫管局決定 —— (a) 其僱員的薪酬及僱用條款和條件;及 (b) 其僱員的工作及行為標準,及有關僱員停職或解僱的事項。 (2) 醫管局的技術及專業顧問的薪酬、延聘條款和條件及延聘方式,由醫管局決定。 (3) 醫管局可 —— (a) 發放或提供資金以備發放長俸、酬金及退休利益予僱員; (b) 為僱員及受他供養的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 (c) 批准付款予逝世僱員的遺產代理人,或在該僱員逝世時倚靠他供養的任何人,不論付款是否在法律上應付的;及 (d) 付款給政府,數額為政府依據《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80章)第5條,須就由政府轉到醫管局服務人士為醫管局服務而支付的退休金、津貼、酬金或退休金利益的款額。 (4) 為了提供資金作發放第(3)節所指的長俸、酬金、利益及付款之用,醫管局可 —— (a) 設立、管理並掌管;或 (b) 與政府、任何公司或組織作出安排,由政府、該公司或組織單獨或聯同醫管局設立、管理並掌管, 任何基金或計劃。 (5) 醫管局可向第(4)節所指的基金或計劃供款,亦可要求僱員向該基金或計劃供款。 (6) 在本段中,僱員 (employees)包括醫管局指明的任何類別的僱員,而在第(3)節中,包括已離職僱員。
區域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醫管局須委任以下人士出任為某地區設立的區域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 (a) 區域諮詢委員會主席1名,他必須 —— (i) 是第3(3)(d)條所指的醫管局成員;及 (ii) 不是另一區域諮詢委員會的主席; (b) 執行總監或其代表; (c) 衞生署署長或其代表; (d) 區內各公營醫院的代表各1名; (e) 如區內有敎學醫院,則有關大學的代表1名; (f) 醫管局認為具有適當才能或資格(尤其是有參加社區或地區組織的關聯)在區域諮詢委員會服務的其他成員不超過10名。
區域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為個別地區設立的區域諮詢委員會須 —— (a) 在考慮到區內由衞生署提供的健康服務與區內所提供的醫院服務兩者間的關係,就計劃如何應付區內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及在區內個別公營醫院提供特定服務,向醫管局提供意見; (b) 檢討區內個別公營醫院的表現; (c) 監察公眾對區內醫院服務的意見,及檢討有關區內醫院服務投訴的模式,並就提供更佳醫院服務,提出建議; (d) 就在區內的資源分配,向醫管局及區內公營醫院提供意見;及 (e) 應醫管局的請求,就有關該區的任何具體事項,向醫管局提供意見。
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1) 醫管局須委任以下人士,出任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 (a) 執行總監或其代表; (b) 醫院行政總監; (c) 如敎學醫院所在區域設有區域諮詢委員會,則有關區域諮詢委員會的代表1名,但他必須不是公務員,亦不是醫管局的職員; (d) 有關大學醫學院的代表2名;及 (e) 其他成員不超過2名,須是醫管局認為因在管理方面的專長、對健康服務的興趣或對社區或地區組織的參與,而具有適當才能或資格在醫院管治委員會服務的人士。 (2) 醫管局須從根據第(1)(c)或(e)節委任的成員中,委任一人為第(1)節所指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主席。
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職能
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須 —— (a) 在顧及公眾的整體需要下,監督該敎學醫院的管理及整體的效率和成本效驗,以確保能滿足醫院服務及敎學的需求;及 (b) 在顧及醫管局的職能下,就如何使敎學醫院的病床、人手及器材得到最佳利用及改善敎學醫院環境的方法,向醫院行政總監提供方針指引,以確保在可得到的資源範圍內,盡可能提供最高水準的醫院服務。
為附表2列為訂明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醫管局須委任以下人士,出任為附表2列為訂明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 (a) 主席1名,醫管局為作出此項委任須諮詢該訂明醫院的管治機構; (b) 執行總監或其代表; (c) 醫院行政總監; (d) 該管治機構提名的成員,人數由醫管局及該機構擬定;及 (e) 其他成員不少於3名。
為並非敎學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職能
為並非敎學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須 —— (a) 就該公營醫院為向公眾提供醫院服務而產生的需求及應付該等需求所需的資源,向醫管局提供意見;及 (b) 監督該公營醫院的管理,以有助於達致以下目的的方式 —— (i) 使醫院病床、人手及器材得到最佳利用,以確保該公營醫院在可獲得的資源範圍內盡可能提供最高水準的醫院服務; (ii) 為病人的利益,改善該公營醫院的環境;及 (iii) 吸引、激勵及留用合資格的職員。
委員會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1) 委員會的成員如在 —— (a) 醫管局; (b) 該委員會; (c) 醫管局或該委員會的僱員、代理人或合夥人;或 (d) 醫管局設立的法團, 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須在該委員會的會議上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2) 委員會須將所披露的資料記在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內。 (3) 任何成員如在第(1)節所指合約中有利害關係 —— (a) 未經該委員會的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批准,不得參與該委員會就該合約進行的商議;及 (b)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有關該合約的事項投票。 (4) 為符合第(1)節的規定,任何成員可在委員會的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說明他是一家公司或商號的成員,在該通知書發出日期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合約中,須被當為有利害關係;這通知發出後,就有關這樣訂立或擬這樣訂立的合約來說,該通知書須當為已充分披露其利害關係。 (5) 委員會成員如須根據本段披露利害關係,祇要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資料在會議上以提出及宣讀書面通知的方式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該委員會會議披露利害關係。
支付費用及津貼予委員會委員
(1) 醫管局可支付由醫務衞生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釐訂的費用及津貼予委員會的成員。 (2) 本段條文 —— (a) 不適用於身為公職人員的委員會成員;及 (b) 對身為醫管局成員的委員會成員適用的程度,由醫務衞生局局長在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決定。
醫管局不得轉授某些職能及權力
根據第3、6或10(1)(a)、(4)或(5)段委予醫管局的職能或賦予醫管局的權力,醫管局不得根據第6條將之轉授。
用醫管局印章蓋印
用醫管局印章蓋印須 —— (a) 由醫管局授權;及 (b) 由醫管局的主席及兩名醫管局成員署名認證,該兩名成員須已獲得醫管局授予一般權力或為此目的特別授權行事。
醫管局的文件
(1) 醫管局可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或在與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合理附帶或隨後事項有關的事情上,訂立及簽立任何文件。 (2) 任何看來是用醫管局印章簽立的文件,須獲接受為證據,而除非反證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作妥為簽立的文件。
某些文件無須蓋印
任何合約或法律文件如由自然人訂立或簽立,便可不須蓋印,則該合約或法律文件,可由獲得醫管局授予一般權力或為此目的特別授權行事的主要行政人員代表醫管局訂立或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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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