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職能
第14條
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須 —— (a) 在顧及公眾的整體需要下,監督該敎學醫院的管理及整體的效率和成本效驗,以確保能滿足醫院服務及敎學的需求;及 (b) 在顧及醫管局的職能下,就如何使敎學醫院的病床、人手及器材得到最佳利用及改善敎學醫院環境的方法,向醫院行政總監提供方針指引,以確保在可得到的資源範圍內,盡可能提供最高水準的醫院服務。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4條
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職能
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須 —— (a) 在顧及公眾的整體需要下,監督該敎學醫院的管理及整體的效率和成本效驗,以確保能滿足醫院服務及敎學的需求;及 (b) 在顧及醫管局的職能下,就如何使敎學醫院的病床、人手及器材得到最佳利用及改善敎學醫院環境的方法,向醫院行政總監提供方針指引,以確保在可得到的資源範圍內,盡可能提供最高水準的醫院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