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主要行政人員
第3條
(1) 主要行政人員的僱用條款及條件由醫管局決定,但建議僱用主要行政人員(包括僱用條款及條件)或將主要行政人員停職或解僱,均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 (2) 主要行政人員須代表醫管局執行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職能,及行使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權力。 (3) 主要行政人員未經主席批准,不得參與醫管局就他的僱用條款、停職或解僱所進行的商議,亦不得就與該等事項有關的問題投票。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3條
僱用主要行政人員
(1) 主要行政人員的僱用條款及條件由醫管局決定,但建議僱用主要行政人員(包括僱用條款及條件)或將主要行政人員停職或解僱,均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 (2) 主要行政人員須代表醫管局執行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職能,及行使醫管局指派或根據第6條轉授給他的權力。 (3) 主要行政人員未經主席批准,不得參與醫管局就他的僱用條款、停職或解僱所進行的商議,亦不得就與該等事項有關的問題投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