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等等
第8條
(1) 醫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在任成員的半數,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10人;如有成員被取消參與醫管局對某事項的決定或商議的資格,則醫管局在決定或審議該事項時,該成員不計算在法定人數內。 (2) 在醫管局會議上表決的一切事項,須以出席並投票的成員所投的過半數票為取決,遇有票數均等時,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除有權投其原有的一票外,還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8條
醫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等等
(1) 醫管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在任成員的半數,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10人;如有成員被取消參與醫管局對某事項的決定或商議的資格,則醫管局在決定或審議該事項時,該成員不計算在法定人數內。 (2) 在醫管局會議上表決的一切事項,須以出席並投票的成員所投的過半數票為取決,遇有票數均等時,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除有權投其原有的一票外,還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