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第12條
為個別地區設立的區域諮詢委員會須 —— (a) 在考慮到區內由衞生署提供的健康服務與區內所提供的醫院服務兩者間的關係,就計劃如何應付區內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及在區內個別公營醫院提供特定服務,向醫管局提供意見; (b) 檢討區內個別公營醫院的表現; (c) 監察公眾對區內醫院服務的意見,及檢討有關區內醫院服務投訴的模式,並就提供更佳醫院服務,提出建議; (d) 就在區內的資源分配,向醫管局及區內公營醫院提供意見;及 (e) 應醫管局的請求,就有關該區的任何具體事項,向醫管局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