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的委任條款
第4條
(1) 在符合第2、3和7段及第(2)節的規定下,醫管局成員須按委任條款任職及離職,在終止成為成員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2) 不是公務員的醫管局成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 根據第3(3)(a)或(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可隨時向行政長官呈交書面通知,辭去職務。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成員的委任條款
(1) 在符合第2、3和7段及第(2)節的規定下,醫管局成員須按委任條款任職及離職,在終止成為成員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2) 不是公務員的醫管局成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 根據第3(3)(a)或(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可隨時向行政長官呈交書面通知,辭去職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