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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4條

成員的委任條款

第4條

(1) 在符合第2、3和7段及第(2)節的規定下,醫管局成員須按委任條款任職及離職,在終止成為成員後,有資格再獲委任。 (2) 不是公務員的醫管局成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 根據第3(3)(a)或(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可隨時向行政長官呈交書面通知,辭去職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醫管局及委員會及兩者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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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