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費用及津貼予委員會委員
第18條
(1) 醫管局可支付由醫務衞生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釐訂的費用及津貼予委員會的成員。 (2) 本段條文 —— (a) 不適用於身為公職人員的委員會成員;及 (b) 對身為醫管局成員的委員會成員適用的程度,由醫務衞生局局長在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決定。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8條
支付費用及津貼予委員會委員
(1) 醫管局可支付由醫務衞生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釐訂的費用及津貼予委員會的成員。 (2) 本段條文 —— (a) 不適用於身為公職人員的委員會成員;及 (b) 對身為醫管局成員的委員會成員適用的程度,由醫務衞生局局長在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