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並非敎學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職能
第16條
為並非敎學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須 —— (a) 就該公營醫院為向公眾提供醫院服務而產生的需求及應付該等需求所需的資源,向醫管局提供意見;及 (b) 監督該公營醫院的管理,以有助於達致以下目的的方式 —— (i) 使醫院病床、人手及器材得到最佳利用,以確保該公營醫院在可獲得的資源範圍內盡可能提供最高水準的醫院服務; (ii) 為病人的利益,改善該公營醫院的環境;及 (iii) 吸引、激勵及留用合資格的職員。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6條
為並非敎學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職能
為並非敎學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須 —— (a) 就該公營醫院為向公眾提供醫院服務而產生的需求及應付該等需求所需的資源,向醫管局提供意見;及 (b) 監督該公營醫院的管理,以有助於達致以下目的的方式 —— (i) 使醫院病床、人手及器材得到最佳利用,以確保該公營醫院在可獲得的資源範圍內盡可能提供最高水準的醫院服務; (ii) 為病人的利益,改善該公營醫院的環境;及 (iii) 吸引、激勵及留用合資格的職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