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附表2列為訂明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第15條
醫管局須委任以下人士,出任為附表2列為訂明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 (a) 主席1名,醫管局為作出此項委任須諮詢該訂明醫院的管治機構; (b) 執行總監或其代表; (c) 醫院行政總監; (d) 該管治機構提名的成員,人數由醫管局及該機構擬定;及 (e) 其他成員不少於3名。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5條
為附表2列為訂明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醫管局須委任以下人士,出任為附表2列為訂明醫院的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 (a) 主席1名,醫管局為作出此項委任須諮詢該訂明醫院的管治機構; (b) 執行總監或其代表; (c) 醫院行政總監; (d) 該管治機構提名的成員,人數由醫管局及該機構擬定;及 (e) 其他成員不少於3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