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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3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3條

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第13條

(1) 醫管局須委任以下人士,出任為敎學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 (a) 執行總監或其代表; (b) 醫院行政總監; (c) 如敎學醫院所在區域設有區域諮詢委員會,則有關區域諮詢委員會的代表1名,但他必須不是公務員,亦不是醫管局的職員; (d) 有關大學醫學院的代表2名;及 (e) 其他成員不超過2名,須是醫管局認為因在管理方面的專長、對健康服務的興趣或對社區或地區組織的參與,而具有適當才能或資格在醫院管治委員會服務的人士。 (2) 醫管局須從根據第(1)(c)或(e)節委任的成員中,委任一人為第(1)節所指的醫院管治委員會的主席。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醫管局及委員會及兩者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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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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