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可在某些情況下宣布醫管局成員的職位懸空
第7條
如行政長官信納根據第3(3)(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 —— (a) 未經醫管局批准而已在醫管局的會議連續缺席3次; (b)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其債權人作出安排; (c)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或 (d) 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成員的職能,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7條
行政長官可在某些情況下宣布醫管局成員的職位懸空
如行政長官信納根據第3(3)(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 —— (a) 未經醫管局批准而已在醫管局的會議連續缺席3次; (b)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其債權人作出安排; (c)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或 (d) 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成員的職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