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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7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7條

行政長官可在某些情況下宣布醫管局成員的職位懸空

第7條

如行政長官信納根據第3(3)(d)條委任的醫管局成員 —— (a) 未經醫管局批准而已在醫管局的會議連續缺席3次; (b) 已經破產或已經與其債權人作出安排; (c)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喪失履行職務能力;或 (d) 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夠或不適宜執行成員的職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醫管局及委員會及兩者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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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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