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的僱員等
第10條
(1) 在符合第3(1)段的規定下,以下事項由醫管局決定 —— (a) 其僱員的薪酬及僱用條款和條件;及 (b) 其僱員的工作及行為標準,及有關僱員停職或解僱的事項。 (2) 醫管局的技術及專業顧問的薪酬、延聘條款和條件及延聘方式,由醫管局決定。 (3) 醫管局可 —— (a) 發放或提供資金以備發放長俸、酬金及退休利益予僱員; (b) 為僱員及受他供養的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 (c) 批准付款予逝世僱員的遺產代理人,或在該僱員逝世時倚靠他供養的任何人,不論付款是否在法律上應付的;及 (d) 付款給政府,數額為政府依據《退休金(特別規定)(醫院管理局)條例》(第80章)第5條,須就由政府轉到醫管局服務人士為醫管局服務而支付的退休金、津貼、酬金或退休金利益的款額。 (4) 為了提供資金作發放第(3)節所指的長俸、酬金、利益及付款之用,醫管局可 —— (a) 設立、管理並掌管;或 (b) 與政府、任何公司或組織作出安排,由政府、該公司或組織單獨或聯同醫管局設立、管理並掌管, 任何基金或計劃。 (5) 醫管局可向第(4)節所指的基金或計劃供款,亦可要求僱員向該基金或計劃供款。 (6) 在本段中,僱員 (employees)包括醫管局指明的任何類別的僱員,而在第(3)節中,包括已離職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