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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1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1條

醫管局的文件

第21條

(1) 醫管局可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或在與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合理附帶或隨後事項有關的事情上,訂立及簽立任何文件。 (2) 任何看來是用醫管局印章簽立的文件,須獲接受為證據,而除非反證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作妥為簽立的文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醫管局及委員會及兩者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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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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