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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0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20條

用醫管局印章蓋印

第20條

用醫管局印章蓋印須 —— (a) 由醫管局授權;及 (b) 由醫管局的主席及兩名醫管局成員署名認證,該兩名成員須已獲得醫管局授予一般權力或為此目的特別授權行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與醫管局及委員會及兩者成員有關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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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