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的帳目、審計及年報
第10條
(1) 醫管局須就醫管局及各公營醫院備置或安排備置妥善的帳目及帳目的紀錄。 (2)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醫管局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擬備醫管局及各公營醫院帳目的綜合報表,其中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3) 醫管局須委任一名核數師,該核數師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審計第(1)款規定須備置的帳目及第(2)款規定須擬備的帳目報表,並就該報表向醫管局提交報告。 (4) 在財政年度屆滿後9個月內(或在醫務衞生局局長准許的較後期間內),醫管局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將以下文件提交醫務衞生局局長,而醫務衞生局局長則須安排將之提交立法會省覽 —— (a) 醫管局該年度的事務報告; (b) 第(2)款規定的該年度帳目報表一份;及 (c) 核數師就該帳目報表所作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