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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9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9條

盈餘資金的投資

第9條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醫管局可將非即時需用的款項投資。 (2) 醫管局按照第(1)款將其款項投資的方式,必須獲醫務衞生局局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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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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