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權力
第8條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醫管局為履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可以透支方式借入所需款項。 (2)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就醫管局根據第(1)款可借貸的款項數額,向醫管局發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醫管局須予遵從。 (3) 醫管局為履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可藉透支以外的方式借入所需款項,但須先得醫務衞生局局長批准。 (4) 貸款給醫管局的人無須查究醫管局借款是否合法或合乎規定,或所籌集的款項是否妥為運用,亦無須因為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乎規定的事,或有關款項運用不當或不予運用而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