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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8條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8條

醫院服務的收費

第18條

(1) 為公營醫院設立的醫院管治委員會,在根據第(5)款發予該委員會的指示的規限下,可釐訂須就該醫院提供的醫院服務繳付的費用。 (2) 凡公營醫院沒設有醫院管治委員會,醫管局在根據第(6)款發予該局的指示的規限下,可釐訂須就該醫院提供的醫院服務繳付的費用。 (3) 醫院管治委員會根據第(1)款,及醫管局根據第(2)款釐訂費用時,在根據第(5)款發予該委員會或根據第(6)款發予該局的指示的規限下,可普遍地或具體地指明就有關公營醫院提供的醫院服務繳付的費用,可在什麼情況下由什麼人全部或局部減低、省免或退還。 (4) 凡醫院管治委員會已根據第(1)款,或醫管局已根據第(2)款釐訂費用,須在可行範圍內盡速,並在根據第(5)款發予該委員會或根據第(6)款發予該局的指示的規限下,將所訂費用在憲報公布。 (5) 醫管局在根據第(6)款發予該局的指示的規限下,可就醫院管治委員會行使該委員會在第(1)或(3)款下的權力,及履行該委員會在第(4)款下的責任的有關事情,向該委員會發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該委員會須予遵從。 (6)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就醫管局行使該局在第(2)、(3)或(5)款下的權力及履行醫管局在第(4)款下的責任的有關事情,向醫管局發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醫管局須予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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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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