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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工程項目 (Project)指 —— (a) 吊車系統的融資、設計、建造、安裝、測試、投入運作、操作、管理及保養;及 (b) 任何就吊車系統進行的其他工程(不論是在工程項目協議生效之前或之後進行的); 工程項目協議 (Project Agreement)指 —— (a) 吊車公司與政府訂立的並由局長為施行本條例而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的工程項目協議;及 (b) 任何修訂或增補該協議的後續協議,或將該協議下的權利或義務在符合本條例的情況下處置而轉予任何其他人的後續協議; 公用設施 (utility)指下述任何一項 —— (a) 電訊儀器; (b) 供電電纜、電話電纜或其他作通訊用途的導纜; (c) 用作供應水、氣體或油類或用作排水或排污的喉管; (d) 為任何該等電纜、導纜或喉管而設置的管道; (e) 任何前述設施的附屬儀器或工程; 付費乘客 (fare-paying passenger)指以付款作交換而乘搭吊車系統的人,不論該項付款是以何方式於何時何地及由何人作出的; 出資人 (financier)指為有關工程項目或為使吊車公司能履行其在本條例或工程項目協議下的義務已向吊車公司提供信貸(在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信貸除外)、同意出任吊車公司的擔保人或保證人或為有關工程項目或為使吊車公司能履行其在本條例或工程項目協議下的義務已向吊車公司提供財務支援的人;但不包括吊車公司股東或本條所界定的保證人; 仲裁 (arbitration)指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進行的仲裁; 吊車公司 (Company)指局長根據第(2)款為施行本條例而指定的吊車公司、在第5條下獲轉讓專營權的人或在第27(7)條下指定的法人團體; 吊車系統 (Cable Car System)指連接大嶼山東涌及昂坪的架空纜車索道系統,包括(但不限於) —— (a) 東涌終點站及昂坪終點站; (b) 一個或多於一個轉角站; (c) 建築物、塔架及其他輔助構築物; (d) 附屬裝置及相關的建造工程; 吊車系統區 (Cable Car System area)指吊車系統定義(a)至(d)段所列用途所需並已在根據第3條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圖則上劃定並以粉紅色著色的土地; 佔用 (occupy)就任何土地而言,包括使用、管有或享用該土地、在該土地上或該土地上空豎立或維持設置任何構築物、在該土地上放置或維持設置任何物件; 局長 (Secretary)指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 昂坪終點站 (Ngong Ping Terminal)指在根據第3條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圖則上劃定的位於大嶼山昂坪的架空纜車索道終點站,並包括終點站大樓、停車場、商用總樓面面積及相關的附屬設施; 東涌終點站 (Tung Chung Terminal)指在根據第3條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圖則上劃定的位於東涌市中心的架空纜車索道終點站,並包括終點站大樓、運輸交匯處、行人天橋、停車場、商用總樓面面積及相關的附屬設施; 保證人 (guarantor)指任何在當其時根據保證協議(如有的話)承擔保證人義務的人; 保證協議 (guarantee agreement)指局長根據第(3)款為施行本條例而指定的保證協議的協議(如有的話); 建造工程 (construction works)指吊車公司已根據或將要根據工程項目協議進行的所有建造工程; 架空纜車索道 (aerial ropeway)指《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第2條所界定的架空纜車;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MTR Corporation Limited)指根據在當其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以該名稱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商用總樓面面積 (commercial GFA)就終點站而言,指工程項目協議中指明為作商業用途或附屬於商業用途的總樓面面積; 專營期 (franchise period)指於工程項目協議指明的日期開始而於該日期的30周年之日或憑藉第4(3)條所定的較後日期結束的期間; 專營權 (franchise)指第4條所批出的專營權; 第2級 (level 2)、第3級 (level 3)分別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述的第2級及第3級; 終點站 (terminal)指東涌終點站或昂坪終點站; 署長 (Director)指地政總署署長; 解除責任日期 (discharge date)指保證協議(如有的話)中稱為解除保證責任日期的日期; 路線 (route)指吊車系統的架空纜車索道準線; 路線投射區 (route projection area)指在根據第3條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圖則上劃定並以黃色著色的區域; 擁有人 (owner)就第4部適用的任何土地而言,指 —— (a) 已在或有權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為該土地擁有人的人;及 (b) 具有該土地任何產業權、權利或權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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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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