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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局長根據第(2)款指定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作為吊車公司,則局長須 —— (a) 為施行本條例而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保證協議; (b) 確保可獲局長所接納的保證人已訂立保證協議; (c) 藉命令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附表1,以在該附表加入該全資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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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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