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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例中,凡就賦予、委予或指派予局長或署長任何權力、職責或職能而提述局長或署長(視屬何情況而定),均包括提述獲局長或署長分別授權行使、執行或履行該等權力、職責或職能的任何公職人員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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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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