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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獲本條例賦予或指派任何權力或職能,則如行政長官認為有必要於緊急情況下行使該權力或履行該職能,行政長官可酌情決定由其本人行使該權力或履行該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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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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