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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某法人團體除了另一法人團體、該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附屬公司及該另一法人團體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的代名人之外,並無其他成員,則該法人團體須當作是該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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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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