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局長須在工程項目協議生效前 —— (a) 擬備一份劃定 —— (i) 吊車系統區; (ii) 路線投射區; (iii) 昂坪終點站;及 (iv) 東涌終點站, 的位置、範圍及界線的圖則; (b) 為該圖則編號,並在該圖則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c) 將該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及 (d) 在其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一份公布該圖則已存放的公告。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局長須在工程項目協議生效前 —— (a) 擬備一份劃定 —— (i) 吊車系統區; (ii) 路線投射區; (iii) 昂坪終點站;及 (iv) 東涌終點站, 的位置、範圍及界線的圖則; (b) 為該圖則編號,並在該圖則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c) 將該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及 (d) 在其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一份公布該圖則已存放的公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