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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基於吊車系統在設計、建造、操作、保養或安全方面的要求而合理需要更改吊車系統區或路線投射區的界線,則局長可在吊車公司的同意下更改該等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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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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