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建造工程或吊車系統投入服務因下述原因而延期 —— (a) 政府沒有按照工程項目協議為工程項目交出土地的管有;或 (b) 位於大嶼山昂坪的供水系統及排污系統沒有按照工程項目協議中的時間表投入運作, 則局長須將專營期延展一段與上述延期相等的期間。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如建造工程或吊車系統投入服務因下述原因而延期 —— (a) 政府沒有按照工程項目協議為工程項目交出土地的管有;或 (b) 位於大嶼山昂坪的供水系統及排污系統沒有按照工程項目協議中的時間表投入運作, 則局長須將專營期延展一段與上述延期相等的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