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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專營期根據第(3)款獲延展,局長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一份公布此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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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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